(原标题:长沙县警方通报“KTV多人斗殴持石块砸头”:一人已自首)
一男子被打倒后,两名男子先后搬起同一块大石块重重砸向其头部,致其头部出血不省人事。视频截图
湖南长沙县“KTV消费后斗殴持大石块砸人”事件后,7月4日上午,长沙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通报称,事件因酒后唱歌发生纠纷,犯罪嫌疑人李某先迫于警方追捕压力已投案自首,警方正全力抓捕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
这份《关于泉塘街道“7.3”故意伤害案的情况通报》显示,2016年7月3日22时18分,县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在长沙县泉塘安置小区C区13 栋9歌8KTV门口有人打架。接警后,县局迅速指派泉塘派出所出警。泉塘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两名男子受伤,其中一名男子伤势严重。民警立即联系 120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同时将案情上报至县局刑侦大队。
通报称,案发后,县局立即成立了以刑侦大队、泉塘派出所及相关部门精干警力为成员的专案组,迅速开展案件侦破工作。专案民警连夜进行现场勘察、走访调查、抓捕追逃等工作。7月3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先迫于公安机关的追捕压力,主动向长沙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先,现年40岁,系娄底籍来长沙县务工人员,7月3日晚22时左右,与同务工老乡等人在泉塘街道安置区C区13栋9歌8KTV,因酒后唱歌发生纠纷,对受害人吴某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受害人吴某正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警方正全力抓捕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
此前,当地朋友圈传播的殴斗现场视频显示,一男子被打倒后,两名男子先后搬起同一块大石块重重砸向其头部,致其头部出血不省人事。拍摄视频者惊呼“打死人了”。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量刑标准: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