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佰佰安全网 > 佰佰资讯 > 安全要闻 > 交通安全 > 公共交通 > 正文

2015年济南劫持公交车案:被告人获刑5年半


  • 要闻
  • 2016-06-30 14:42:03
  • 来源:舜网
  • 要闻
  • 分享
  • 要闻
  • 0
  • 要闻
  • 2429
  • 要闻
  • 收录
导语:2015年年7月发生在泺源大街的劫持K52路公交车案曾轰动一时,今天(6月30日)下午,历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刘惠军犯劫持汽车罪,被当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原标题:济南K52路公交劫持案宣判 被告人一审获刑5年半)

2015年7月发生在泺源大街的劫持K52路公交车案曾轰动一时,今天(6月30日)下午,历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刘惠军犯劫持汽车罪,被当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惠军因与他人有债务纠纷,欲与对方在泉城路附近协商解决。2015年7月12日17时许,刘惠军步行来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南门西侧的公交站牌处时,产生了劫持一辆公交车去泉城路的想法。公交车司机董丹驾驶K52路公交车在该站停靠,刘惠军上车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顶在司机腰部,胁迫司机直接将其送到泉城广场,且中途不能停车。在司机要求下,他同意让车上其他乘客下车。当车辆行驶至泺源大街银座桥附近时,刘惠军被司机董丹、便衣民警李风军和其他公安人员制服。

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惠军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惠军以暴力、胁迫方法劫持汽车,其行为已构成劫持汽车罪。刘惠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刘惠军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刘惠军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惠军经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没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但刘惠军经鉴定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刘惠军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事件回放

2015年7月12日17:18

公交公司司机董丹驾驶K52路公交车在中心医院站停靠,手持匕首的刘惠军上车,拿刀劫持董丹。

17:19

便衣民警李风军走到车辆的前排,刘惠军将匕首指向李风军,让他坐到后面去。其他乘客下车。

17:34

车辆驶到泺源大街。李风军继续与刘某军交谈,刘惠军重复喊着:“别动,都别动!”

17:35

刘惠军发现围在公交车周围的警察,情绪稍显紧张,多次威胁董丹不要打开车门。李风军劝说刘惠军放开董丹,让自己来当人质。李风军趁刘惠军注意力分散,试图夺下匕首,但没有成功。

17:36

董丹从驾驶座上站起来,拿起身旁的灭火器,准备用灭火器喷刘惠军,但由于紧张,没有拔掉灭火器的保险销。后面一辆K52路公交车的驾驶员张宇和民警一起围到车门口,劝说刘惠军放董丹下车。

17:37

董丹成功打开灭火器喷向刘惠军,刘惠军倒下,车内白雾弥漫,民警上车将刘惠军控制。

佰佰安全网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 本罪的构成要件,同劫持航空器罪相同,其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乘员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社会治安秩序。直接对象是正在使用运行中的汽车和船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劫持。“劫持”,是指按自己的意志用暴力、胁迫方式进行控制。

二、本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在劫持中杀人、致人重伤的,应按杀人罪、伤害罪进行并罚。“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三、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行为即构成本罪。后果作为量刑情节。


  • 关键词
  • 乘坐公交车安全
  • 公交车暴力砍人事件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相关阅读


  • 评论
  • 评论
0人跟帖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富五车

您还可以输入200

关闭

今日关注

编辑热推

有种猝死专找年轻人!了解这些能救命
第454期  有种猝死专找年轻人!了...

热门排行

佰佰安全网送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