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餐饮等服务单位不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用品,罚款5000!
5000元不多?看下面。
不接受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的企业,罚款300000!
没错,30万元!
6月2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石家庄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该《条例》共十章,六十三条规定。对能源利用、产业转型、排放控制、低碳消费、激励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和规定,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条例》规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倡导节约使用日常生活用品,避免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除医院等特殊单位外,公共建筑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等。
《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住宿、餐饮、洗浴等服务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可循环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
处罚:违反本条例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促进低碳发展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征信系统。
(一)拒不接受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的;
(二)拒不提供碳排放报告、不接受碳排放核查的;
(三)拒不接受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或不达标单位拒不限期整改的;
(四)拒不淘汰落后产能的;
(五)拒不进行脱硫脱硝除尘处理且排放不达标的。
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处罚;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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