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赊账买衣服遭拒竟持刀抢劫 一男子获刑4年半
一男子服装店赊账购买衣服,遭拒后竟持刀抢劫。福建福安市法院6日披露,该院审理一起抢劫案,汤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的一天,汤某到福安市赛岐镇刘某经营的服装店内,要求赊账购买短袖上衣和裤子。遭到拒绝后,汤某不顾刘某阻拦,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刘某,并将其大腿刺伤。
随后,汤某抢走事先选中的两件短袖上衣和一条牛仔裤,并逃离。
案发后,汤某于同年11月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汤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持凶器抢劫酌情从重处罚。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犯,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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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法条文: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