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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土地年限到期事件 当地国土局:不会免费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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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1 09:32:57
  • 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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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4月20日上午,国土资源部的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称“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的延长问题。”

(原标题:温州土地年限到期事件继续发酵,当地国土局:不会免费续期)

温州土地年限到期事件 当地国土局:不会免费续期

4月20日上午,国土资源部的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称“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的延长问题。”

20日下午5点,温州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蒋剑鑫告诉记者,调研组今日并未到达温州,同时表示对于调研组到达温州的准确日期并不清楚。而20日全天,温州市国土局相关人员均在参加会议,商讨后续政策将如何制定。

温州市国土局副局长程建春对记者表示,目前后续政策正在制定过程中,具体信息不方便对外透露,但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目前温州市房价、土地价格、居民人均收入、20年前的土地价格等因素。而对于深圳的案例对此是否具有借鉴意义的问题,程建春表示:“各地有各地的情况,温州与深圳并不一样。”

1994年深圳出台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1995年9月15日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月19日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文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决定,1995年9月18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款。

而自温州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事件迅速发酵以来,多名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即无条件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

但对此意见,温州市国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可能”,并声称“此举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多名土地使用权到期的业主表示,能够接受续交土地出让金,但不能太高,其中一位业主表示:“如果按照此前鹿城区国土分局下属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需要缴纳接近目前房价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我绝对不会交。”这名业主直言,希望仍能按照20年前的标准缴纳。

对于业主的诉求,温州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指出,20年间温州的土地及楼市价格飙涨,如过仍按照20年前的标准缴纳,对缴纳70年土地出让金的业主不公平,间接否定了这种可能性。

同样,温州市鹿城区国土分局局长徐长波也告诉记者:“1997和1998年,温州市的房价每平方米不足3000元,而现在新房的价格为每平方米3万元,土地出让金也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浮动。”

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该怎么办?“自动续期”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不但引发公众关注,也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

4月20日上午,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应松年,参与《物权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原副主任扈纪华在内的20余位法学专家,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的焦点聚集在《物权法》的遗留问题,即“自动续期”如何理解,公众财产权、基本民事权利如何保障等问题。

根据《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等依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教授刘保玉据此认为,地方政府要求居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会减损公民的权利,增加自然人的义务,这一规范应该由更上位的法律法规完成,而不是由地方规章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关于《物权法》所涉及的‘自动续期’是个重大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统一的法律解释已经是迫在眉睫了,这个问题不能由地方政府来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认为,无论是从《物权法》的立法讨论的历史记录上看,还是从社会各界的基本反响来看,“‘温州的政策动议’都与‘自动续期’的立法原意相去甚远”。他指出,《物权法》明确区分了“非住宅性建设用地”和“住宅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前者是需要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来执行,而后者是“自动的”,无需申请和批准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纪华亲历了《物权法》的制定,在她看来,土地使用权期满后补交费用与否的问题,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如果要求续交土地出让金,在《物权法》“自动续期”的前提下,此行为有画蛇添足之嫌。

扈纪华指出,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是《物权法》制定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其目的是保障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要求续交土地出让金的事情发生后,我非常吃惊,此种行为与我们当初的立法宗旨并不一致,这不是我们的意愿。”扈纪华表示。

佰佰安全网提醒: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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