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北京一医院收取“天价”验血及输液费被没收该院违法所得60.06万元,处以罚款60万元。
数据显示,3月份,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共受理价格举报、投诉、信访、咨询共计60159件,较上月上升24.99%,较2015年3月上升7.98%。
另外,发改委还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涉及北京市某医院违规收取急诊费用案、渭南市某学校违规收费案、天津市某物业公司违规收取有线电视端口费案、黄山市某风景区未公示景点门票价格案、邵阳市某客运企业违规上调票价案、上海市某快递公司违规收费案。
案例显示,北京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某医院急诊时,仅验血及输液(两瓶氯化钠)就被收取7200元费用,认为收费极不合理,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未做到明码标价,且收取急诊费用高于该院在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价格。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该院违法所得60.06万元,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