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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护士“注射死“男友案 被告故意杀人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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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3 14:03:15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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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今年1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颇为特殊的杀人案件,杀人者是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的一名女护士,被杀者是她的男朋友,两人本来打算在不久之后结婚,没想到却最终以悲剧收场,女护士趁男友熟睡之时对其注射胰岛素,导致男友中枢神经功能和呼吸衰竭死亡。

(原标题:尘埃落定!上海女护士“注射死”男友 13日被判死刑)

女护士“注射死“男友案 被告故意杀人获死刑

今年1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颇为特殊的杀人案件,杀人者是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的一名女护士,被杀者是她的男朋友,两人本来打算在不久之后结婚,没想到却最终以悲剧收场,女护士趁男友熟睡之时对其注射胰岛素,导致男友中枢神经功能和呼吸衰竭死亡。

时隔两个多月后的今天,本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名杀害男友的女护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记者在庭审现场获悉,该护士在杀害男友前,早已蓄谋已久,之前从网上搜索过类似砒霜之类的剧毒物品,而在把男友杀害后,竟还用男友的手机给亲友发微信,称自己很好,不用找他云云……

庭审宣判纪实

江西籍女子王琳(化名)因男友李明(化名)将两人婚礼延后,而对李明产生怨恨。2014年底至2015年3月间,王琳先后在自己工作的医院开取大量氯硝安定安眠药,又通过网络寻找砒霜等剧毒农药。随后又利用职务之便,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取得胰岛素及注射工具。

2015年4月1日,王琳在自己的住处将事先准备好的氯硝安定安眠药粉末掺入水中,给李明饮用。待药效发作李明昏睡之后,王琳使用注射器将大量胰岛素注入李明体内。

期间,王琳还冒用李明微信欺骗其亲友,告诉他们自己没事,不要找他云云……以此来拖延时间,导致李明因摄入氯硝安定和胰岛素致中枢神经功能和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事后,李明家属向警方报案称,李明死于王琳住处。警方经调查认定,王琳有重大作案嫌疑,王琳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谎称李明是自己服食安眠药而死,后经进一步审讯,王琳才交代作案事实。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琳身为医护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犯罪后果严重,因此判处被告人王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庭作出宣判后,在法庭旁听的王琳家属顿时嚎啕大哭,而在王琳被法警带下法庭的刹那,王琳也多次回头,用留恋的眼神看向自己的家人,表现出种种不舍。

之前报道:

拖延婚期引发矛盾

之前媒体在报道中称,现年29岁的女护士王琳(化名)是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的一名护士,她与男友李明(化名)是同事。2012年,李明与王琳交往一年后,便把王琳介绍给了母亲。李明母亲证言显示,当时看王琳这个小姑娘还不错,而且儿子很喜欢她,就没有说什么。之后,自己家亲戚朋友聚会,李明母亲都会让儿子带着王琳一起参加,实际上已经把王琳当成了自己家人。2014年5月,李明和母亲还曾经去过王琳老家与王琳父母见面,双方父母将二人的婚期定在了2015年1月。

李明母亲还将房子腾了出来,准备给二人做婚房。此后,在婚房的装修上,李明和王琳产生了分歧,二人开始为了装修争吵,原本定在2014年7月的装修,拖延了两个月才开始。这件事情之后,王琳母亲曾提出拿出20万元为李明购买一辆汽车,当作女方的嫁妆,但李明看好了一辆39万元的奔驰SUV,遭到了王琳家人的反对。

真正让李明母亲对王琳的看法发生改变的,是此前王琳一直帮助李明患肺癌的舅舅注射止疼药,但经过几次与李明的争吵后,王琳就不再帮助李明舅舅注射了。此后3周,李明的舅舅过世,就此,李明的母亲十分生气,认为王琳脾气太大,因为争吵的事情就对病人置之不理。

在2014年10月,李明的母亲与王琳的母亲再一次见面,李明的母亲提出,希望将子女的婚礼延后,无奈之下,王琳母亲只好点头同意。婚期被取消后,王琳始终感觉自己被李明耍了。

怀疑不忠最终下毒手

2015年3月31日,李明留宿在王琳家。4月1日,王琳在翻阅对方手机时,发现男友还在和其他女性联系,怀疑对方不忠,趁李明不备在水中掺入事先准备好的30多粒氯硝安定安眠药粉末,喝了带有安眠药的水后,李明打了一会儿游戏,便昏昏沉沉地睡着了。

随后,王琳拿出从医院带出的胰岛素和针筒,在将胰岛素导入针筒后,王琳瞄准李明的左手手臂外侧,想进行注射。当时她犹豫了一下,并没有将胰岛素注入李明的体内,又将针筒拔了出来。

当天傍晚,王琳下定决心,她将胰岛素打入李明的腹部,而当时的李明没有一点儿反应。4月2日早上醒来,王琳发现李明脸色发白,没有了呼吸。

报道中还称,2016年1月27日,王琳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在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受审。但经上海法治报记者核实,该案实系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有部分不实之处。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 关键词
  • 死刑
  • 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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