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是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关系到我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问题,也是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58岁的王先生买了一份宫颐府的萨其马吃,不成想被硌劈了牙。王先生将销售商长安商场起诉。王先生说萨其马不合格,商场却说是王先生自己牙不好,各执一词。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硌牙的萨其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场给王先生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并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
王先生是北京义利食品公司的退休职工,一直和食品打交道。他从长安商场的“宫颐府”买了十几块钱的萨其马吃,被里面裹着的青梅壳硌了牙,就医后确定其被硌的牙松动劈裂,医生建议拔牙再种。在工商部门介入时,商场拒绝调解,王先生只好提起诉讼。
长安商场在法庭上表示,王先生的牙齿损伤是自己存在固有病情,并非吃了商场买的萨其马所致。
法院审理后首先确认,王先生从商场买的萨其马里确实有青梅壳,坚硬的果壳会造成口腔或者消化道损伤,显而易见是禁止添加的成分。
针对商场称是王先生牙不好的观点,法院认为,王先生在受伤时已58岁,牙齿的健康程度确实会随年龄增加逐渐退化,但他吃的并非松子、榛子等可能造成牙齿损伤的坚果,而是面点,因此强调王先生退行性病变有失公允。
最终,法院判决长安商场返还王先生货款14.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144元。此外,还要赔偿王先生医疗费、交通费和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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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来的食品“不干净”,责问商家,商家大多退换货品或退款了事,针对此种现象,辽宁省工商局近日发布提醒,对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厂商,消费者除要求退还价款外,还有权索取十倍赔偿金。
辽宁省丹东市韩女士日前在市内某超市购得“佳梦”牌杏肉280克,共4小袋,共花费7.80元。回家后,韩女士在其中一袋杏肉里吃出一个苍蝇,另有一袋虽未开封,也能看到袋里有头发丝。韩女士因而呕吐不止。第二天,韩女士到该超市索赔,而商家只同意原价赔偿。韩女士不能接受,便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商家退还韩女士货款7.8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78元,同时给予精神补偿和车费等补偿114.20元,三项合计200元整。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介绍,《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据此,一些销售问题食品的商家仅给予消费者退款或换货的做法是错误的,逃避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遇到此种情况可以向商家索取赔偿金,金额为所付价款的10倍。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消费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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