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近年来,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拐卖儿童案件的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了一批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这对打击和预防拐卖儿童犯罪,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自2006年以来,我院受理并判处的拐卖儿童案件6件,其中,2006年和2008年没有此类案件外,2007年和2009年各1件,今年却占4件,出现上升趋势。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农村和城郊结合部的拐卖儿童,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专业化犯罪。分析我院判处的拐卖儿童案件,以便采取相应的策略,打击此类犯罪,特别是防止和遏制拐运销一条龙作案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院受理该类犯罪主要特点及成因分析
1、拐卖儿童犯罪的特点:
作案手段主要以骗取或收买后再长途异地转卖为主要特点,还有个别女人自生、中间人负责买卖的犯罪团伙;同一案件中被拐卖儿童的流入地相对固定,主要是河北、山西、河南等地区,收买价格和转卖价格均为男高女低,被拐儿童大多来自贫困地区和城市郊区结合部,或社会治安不好、流动人员多的地区。被拐卖的儿童来源多数为父母无力抚养的家庭,客观上为犯罪人诱拐儿童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特点分析看:
(1)异地作案占有相当比例。
(2)地域特征明显,偶然作案居多。
(3)犯罪分子的素质和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在经济转型时期,农村劳动力输出较大,青壮劳动力均外出务工,老、弱、病、残、妇、幼组成了这一特定犯罪的“食物链”,弱、病、残不能娶妻和生子,是这一非法市场的需求主体,一些不能或不愿意外出的素质低下的人,瞄准了这一市场需求,将思想单纯没有社会经验的儿童作为其营利的砝码。现在的拐卖手段愈加恶劣、多样化,引诱、欺骗儿童,以物质引诱或撒谎取信于儿童、家长。这是人贩子惯用的作案手段。
2、原因分析:
近年来,警方打拐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先后破获了不少大要案。但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却屡打不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有买方市场使拐买易得手。
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道德和法律不顾而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为显示人丁兴旺、家庭发达,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在一些贫苦家庭,为了生个男孩,而采取置法律不顾的手段;还有一些人,为了减少生育成本,也愿意花个大价钱买个儿子养。他们根本不会顾忌孩子的来路,不去考虑孩子亲生父母失踪孩子的悲惨境遇。超生的父母因为怕罚款或为经济利益而自愿将亲生儿女卖掉的情况亦有发生。有市场就有不法的犯罪人。
(2)高额利润促使犯罪人铤而走险
因为儿童的自救能力很差,被拐入社会经济相对富裕的地区,拐卖一个儿童或婴幼儿可获得几千元甚至几万元的收入,特别是拐卖男婴所获得的利润更高。即使是家庭不富裕的人家,为了要个“儿子”也会倾其所有,花高价去买。这样,使拐卖儿童的犯罪人有利可图,不惜铤而走险。
二、处理该类案件尚需注意的问题
1、案件取证较困难
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为安全,易得手,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有恃无恐。人贩子或拐卖团伙之所以把拐骗儿童的目标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城郊结合部,是因为该地区的人们每天早出晚归忙于谋生,很少有时间在家管孩子,加上治安环境差,这就给人贩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宣传和打击存在盲点
由于宣传不到位,打击处理人贩子和买主尚未形成声势,特别是取缔买方市场方面缺乏有效手段,使这类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应有的惩处,对孩子的需求甚至由隐蔽变为公开。收买者成为打击盲点,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只要收买者不妨碍司法机关执法,其被处罚的可能或程度都会相应地减少和减轻。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
3、警力或经费不足问题
有些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警力不足或经费困难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导致一些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针对该类犯罪采取的对策
1、加强铁路站车巡查管理。
拐卖儿童案件,大部分系长途异地转卖,从我院的案例看,在站车上查获的占百分之九十以上,铁路站车是转卖儿童犯罪的重要途径,因此,在站车上要加强巡视、排查可疑人员,从蛛丝马迹上查获犯罪嫌疑人。
2、重点打击,威慑犯罪
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我院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一方面,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以及具有拐卖儿童多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婴幼儿;强迫被拐卖儿童从事行乞以及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从重判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将有力地镇慑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挫败、瓦解顽重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
3、轻罪轻判,教育自新
另一方面,我院在严厉打击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的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分化瓦解拐卖儿童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达到预防和减少拐卖儿童犯罪的目的。
4、加强基层组织、机构之间的合作,及时、准确的交流和沟通儿童被拐的有关信息,形成一定的社会防范网络。应由公安机关牵头,形成打击风暴,加大打击力度,并对人贩子和收买者以及各个环节的参与者依法给予严惩,以消除“买方市场”。
5、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提高村居、民的防范意识,强化基层公安机关的服务。有关部门须依法办事,严把落户关,决不为收买者开绿灯;父母应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照管好自己的孩子;各级政府应为那些因生活贫困而无力照顾孩子的家庭,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分忧解愁,帮助他们的孩子入托入学。
6、加大打拐宣传力度。将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传播到偏远山区,使更多农民受益。电视、广播等新闻宣传媒体要加强对打拐的宣传,教育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大力发动群众全面监督检举;对买卖儿童行为实行匿名有奖举报制度。
7、充实各地公安部门的打拐力量,固定人员、保证办案经费、充实设备设施,需要有相对稳定的办案人员和经费,才能满足流动性打拐办案的需要。
8、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严打儿童买卖。一是对儿童流浪、乞讨、卖艺实行强制性收留救助,对控制者给与打击;二是加强对买方的打击力度,根除买卖市场。三是加强对参与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只要是为儿童拐卖提供帮助的,要给与打击和制裁。四是对于儿童走失,实行即时立案出警,控制失踪儿童的流动速度,便于及时破案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