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拟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草案规定,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长期以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深受人们痛恨,也给很多家庭带来了巨大痛苦,给被拐卖者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但是,在多次严厉打击下,这类犯罪现象并没有杜绝,相反,却形成了“产业链”,有些地方甚至有人以此为职业,谋求发财致富。究其原因,“买方无罪”难辞其咎。
屡屡见诸媒体的“寻子启事”、“寻子微博”、“寻子团队”等等新闻名词说明,尽管公安部门对拐卖妇女、儿童严惩不贷,严厉打击,拐卖态势仍十分猖獗。其中一个主因就在于,收买妇女、儿童的家庭和直接责任人,“极少受到处罚”。
明明对不良态势形成了恶意助推,明明买方成了拐卖的邪恶链条,却不用承受任何司法处罚,这种犯罪零成本,助长了收买者肆无忌惮的犯罪心理。尽管“打拐”态势非常严峻,在自我私欲和公共利益之间,在自家所谓的“幸福”与他人家破人败之间,买方仍然放大自我需要,而将公共需要、良心底线统统扔到一边,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打拐”治标不治本。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说,这些都不利于“打拐”、“反拐”的深入推进。
这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的忧虑:“光打击人贩子,属于治标不治本,因为收买者即使被迫送走第一个孩子,由于未得到法律的严厉惩戒,他完全可以有恃无恐地再通过人贩子购买第二、第三个孩子。这样,收买者就成了‘打拐’的盲点。”全国人大代表梁志毅也认为,“严厉打击买方市场,这才有利于遏制现在社会上活跃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很多专家呼吁修改刑法,让“打拐”难题得到法制矫正和改进。
从这个意义上认识“买方入刑”,是一种法律修改,更是对“打拐”行动的完善修补,只有堵上了买方市场的漏洞,让收买者也承受必要的刑罚代价,他们沉睡的良知才能得到充分激活。拐卖妇女儿童的终端链条,得到了遏制,没了市场,拐卖猖獗的态势也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我更愿意从“打拐”正义感层面理解“买方入刑”。社会正义不是挂在嘴上的,而要通过具体的行动、实在的做法,让每一位公民,每一位群众,都能得到发自内心的安全感以及幸福感,看得到,享受得到。只要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践踏了他人的公共尊严、幸福尊严,就应该受到严厉打击和处罚,不因为相关法律仍有疏漏就视而不见,也不因为违法态势轻微而心不在焉。通过公共力量、法律完善,让每一个轻微的侵犯公共尊严、撕裂社会发展的做法,都能得到纠正和处罚,生活正义感、阳光明媚的感觉,才能充满每一位公民的内心。
只有邪恶受到了处罚,善良才能茁壮成长;只有不良得到了遏制,真善美的空气也才能越来越多,带来更多的温暖、希望、公平、公正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