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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车撞人致残案开庭 滴滴平台拒绝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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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0-16 09:47:06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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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专车作为信息安全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自产生以来就麻烦不断,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一起专车撞人致残案更是让知名度颇高的滴滴平台登上了舆论的热点。详情请看佰佰安全网事理。

北京专车撞人致残案开庭 滴滴平台拒绝担责

被告席从左至右为司机罗某以及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劳务公司、滴滴公司的代理人。

近日,因一名专车司机肇事致人十级伤残,“滴滴专车”运营方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被伤者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庭审期间,专车司机、车辆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均指滴滴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滴滴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是从租车公司租赁的,司机是由签约的劳务公司派遣的,该公司只是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原被告坚持己见,且责任划分有分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该案予以休庭。

案情回放:滴滴专车肇事伤者十级伤残

去年12月11日,滴滴专车司机罗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将客人送至机场后返回。在行至东营路口时,罗某的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17岁的小李被当场撞晕,其坐在后座的舅舅苟先生被撞伤。经诊断,苟先生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该路口没有摄像头,朝阳交通支队机场大队表示,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我先后两次住院手术治疗15天,现在腿还在疼。”苟先生称,他曾找肇事司机罗某索要赔偿,“但他说让我找保险公司要,最终还是没人管。”今年6月,苟先生将司机罗某、肇事车辆所属的北京安吉第一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租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2万余元。该案审理过程中,罗某将其所属的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及滴滴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庭审焦点:3被告指滴滴公司应担责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庭上,针对苟先生提出的事实和诉请,5被告均称其不应承担责任。

肇事司机:滴滴是运营方应担责

司机罗某认为,其由劳务公司派遣到滴滴公司做专车司机。车辆是从滴滴公司车管处取的,每月的租金也交到了滴滴,“开始入职培训,也是滴滴负责的,车管还说,一发生事故,要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然而,这次事故发生时,我虽然第一时间报告了滴滴,滴滴也多次派人联系处理,但最终都停留在询问事故情况的程度”,罗某称,从运营上讲,该事故应由滴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租车公司:滴滴是使用人应赔偿

租车公司也认为其没有过错。租车公司辩称,其将车租给了滴滴公司,期限是6个月,根据相关规定,车辆买了交通事故责任险、三者险等,车辆在租赁期内,也一直是承租方滴滴公司占有使用,故滴滴公司作为占有使用人,应该赔偿。租车公司还表示,其并不知滴滴公司租车的用途。

劳务公司:签有协议滴滴应担责

劳务公司辩称,滴滴平台每形成一笔交易,滴滴公司会扣取一笔风险资金,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发生后的风险理赔。在这个合作平台上,滴滴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既想获得利益,又想合理规避风险。劳务公司同滴滴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依据滴滴公司的要求,利用可以派遣劳务的资质,为滴滴派遣专车司机。劳务公司所得到的仅是很少部分的服务费,故滴滴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劳务公司还当庭出示了同滴滴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等复印件。

保险公司: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表示,基于罗某驾驶车辆在投保期间,保险公司会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交通队所做的事故认定书没有确定责任,电动车驾驶员为未成年人,无照驾驶,故也应承担事故责任。此外,苟先生同小李是亲戚,明知小李为未成年人,还搭乘其所驾驶的电动车,故苟先生本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及罗某等被告均要求追加小李作为被告,以便划清责任。但是,经法庭询问,苟先生当庭表示放弃追加小李为被告的权利。

滴滴公司:只是服务平台没责任

滴滴公司派出的法律顾问沈律师多次遗憾地表示,事故发生时,如果机动车驾驶员罗某当时认可事故责任的话,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赔偿。沈律师表示,据他了解,滴滴公司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滴滴公司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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