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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致保安被错误羁押1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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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21 15:02:16
  •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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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1年5月29日,保安班长张某与同事潘某因争执发生人身安全伤害。一审判张某故意伤害罪,而在北京二中院最终改判张某无罪。这期间,张某被错误羁押1年之久又将如何处理?资讯具体详情,请您与佰佰安全网一同关注了解。

冤假错案似乎只有在电视剧中才会发生,实际上生活中也有一些案件,因法官判决的不同,会对一些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近日,一起因人身安全伤害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造成当事人被错误羁押1年。

法院判决致保安被错误羁押1年之久

保安班长张惠鹏在与同事潘某发生争执后互殴,事后潘某被诊断为右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骨折原因存在很大争议,该案历经两审法院4次庭审。一审法 院两次认定张惠鹏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北京市二中院最终改判张惠鹏无罪,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潘某的轻伤如何导致。被错误羁押一年的张惠鹏随后申请国家赔偿。9月18日,一审法院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张惠鹏10万余元。

案情回顾:

两人互殴时一人手骨折

现年33岁的张惠鹏曾是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的一名保安班长,潘某当时是该单位保安。2011年5月29日下午,两人在单位宿舍因内务问题发生了争执。

潘 某称,他下班回到宿舍看到自己床上的被褥不见了,就去询问班长张惠鹏。张先说给扔了,后又说藏起来了。他便说要拿张的被子睡觉,在潘某上前拿被子时,张惠鹏打了他一拳。其他保安员过来劝架,张惠鹏又对他拳打脚踢,其间还握着他右手一拧。潘某称当时右手又疼又麻,他挣脱后报警。

事后潘某被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潘某称,他的骨折就是张惠鹏拧伤的。

张惠鹏则对此予以否认。他称,事发时他督促潘某整理内务,潘某对他殴打。他虽与潘某有过肢体接触,但潘某的轻伤后果不是在此过程中造成的。潘某事发当天就医没有外伤,第二天不见踪影,而骨折诊断是事发第三天在另一家医院作出的。

事 发时还有两名保安员也在宿舍。一名保安证言称,潘某发现被子不见了,就问班长张惠鹏。张惠鹏说,由于潘某不叠被子,被子放到其他班去了。潘某急了,说也要扔张惠鹏的被子。在准备抱张惠鹏被子时,张惠鹏用手拉住潘某的胳膊,潘某用拳头打张惠鹏,两人互相扭打在一起。被同事分开后,潘某打电话报警。

另一名保安证言称,潘某在打架后右手就受伤了。而事后赶到宿舍的两名公司人员称,在现场没有看到潘某有伤。

三次审理:

获刑一年赔偿伤者1.3

张惠鹏说,事发后他一直正常上班。一年后的2012年7月13日,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之后,他回单位继续上班。

又过了一年,张惠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方公诉。一审法院开庭时,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惠鹏和保安公司赔偿损失。

张惠鹏说,潘某自始至终没有到庭,第一次开庭由其母亲作为代理人出庭。

2013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惠鹏因内务问题与潘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致潘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惠鹏有期徒刑1年。法院认定潘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由张惠鹏赔偿。

宣判当日,被取保候审的张惠鹏被法院宣布逮捕,羁押在看守所。潘某和张惠鹏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2014年3月27日,二中院裁定撤销原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14年12月3日,一审法院重审后,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惠鹏有期徒刑1年。附带民事判决有所变化,对潘某的1.8万余元损失,由张惠鹏赔偿1.3万余元。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因在管理中存在一定过错,赔偿5600余元。

2014年12月8日,张惠鹏总的羁押天数达到一年后,被取保候审。

终审改判:

无罪释放降低赔偿数额

宣判后,潘某、张惠鹏均再次上诉。张惠鹏的辩护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通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某右手掌骨骨折并非张惠鹏的原因所致,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决张惠鹏无罪。

2015年6月19日,二中院采纳了谢通祥的相关意见,终审改判张惠鹏无罪。

二 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张惠鹏与潘某因内务问题发生争执并互殴。在互殴结束之后,潘某就医并发现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的事实。但潘某关于其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系张惠鹏用手拧伤所致的陈述,得不到在案其他证人证言的佐证。且潘某关于其未击打过张惠鹏的陈述,亦与两名在场保安的证言以及张惠鹏的供述相矛盾。现有 证据无法证实潘某轻伤后果究竟是被张惠鹏拧伤,还是潘某用右手主动击打张惠鹏所致。

据此,检方指控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惠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并宣告张惠鹏无罪。

判 决同时指出,张惠鹏身为保安班长,管理方式不当,由此引发其与潘某的互殴,对潘某身体所受损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潘某遇事不能正确处 理,并与张惠鹏互殴,其对自身身体所受损伤,亦应承担相应次要过错责任。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中院认定潘某的经济损失为1.8万余元,在区分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判决张惠鹏赔偿9200余元,判决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赔偿5600余元。

申请国赔:

一审法院支付赔偿10

8月7日,张惠鹏拿着无罪判决书,向曾经判处他有罪的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张 惠鹏称,一审法院错判造成他在看守所被错误羁押共计365天。因被错误判决有罪,导致他失去保安班长工作,他要求法院协调帮他恢复工作;赔偿他被限制人身 自由的赔偿金、被拘留期间丢失的数码相机、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的生活开销、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41.3万余元。

一审法院于9月18日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该院向张惠鹏支付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惠鹏被羁押365天,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致其精神受到损害,对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亦造成影响。张惠鹏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他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审改判张惠鹏无罪,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张惠鹏被错误羁押365天,其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80197.8元。

法院同时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张惠鹏被错误羁押的期限等,决定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关于张惠鹏要求法院解决恢复工作以及其他赔偿要求,因《国家赔偿法》没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于法无据,法院驳回。

追访:

清除犯罪记录早日找到工作

昨天,张惠鹏告诉记者,对于一审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他还没有考虑好是否复议。他说,因被错误指控及判决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达到20万元,对于10万余元的赔偿数额,他内心是不认可的。他认为,此事对他家人的打击也巨大,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太少。

张惠鹏说,他是家中独子,父母都务农,本来指望他在北京好好发展,结果在他工作很顺利的时候出了此事。其父母得知他被一审法院宣布逮捕后,如五雷轰顶。为了帮他请律师,他的父母从外地来京,“哪里都找不到,找人帮写材料还被骗了钱。”

张惠鹏说,目前他最着急的事情是就业问题。从2013年12月17日第一次被一审法院判刑并被逮捕后,他再没能去原单位上班。

“2014年12月8日我被释放后,曾找过单位说想回去上班,但是单位说我在公安的内网上有犯罪记录,保安公司不能再录用。”张惠鹏说,他拿到无罪判决后,也找过警方要求清除他在网上的犯罪记录,但是至今还没有结果。

现在,张惠鹏经常在西单、陶然亭公园等地卖唱,赚些生活费。接下来,他还要继续联系警方、法院,争取尽快清除犯罪记录,早日回到原单位上班。他表示,如果能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他可以不再继续追究国家赔偿的数额。

佰佰延伸阅读:迟来的判决:湘潭大学情杀案被告复审终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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