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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举报自家违建案”陷僵局 城管拒绝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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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15 16:30:40
  •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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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违建建筑给居民家居安全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据博导,江苏泰兴一市民举报自家存在违建,并请求当地城管将其拆除。但城管拒绝拆迁,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主要原因是违建归属问题尚未明确,城管不能拆除。

违章建筑给居民家居安全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据了解,江苏泰兴一名市民举报自家有违建,请求当地城管将其拆除。但城管对此表示,需先明确违章建筑归属,才能考虑拆除。城管的这一回应使得“举报自家违建案”陷入了僵局。

“家族恩怨”后,实名举报自家违建

事情还要回溯到十多年前。

1999年,家住江苏泰兴的卞晓明通过竞价拍得了泰兴市鼓楼北路4号地块,获得了6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此后,他在这块地皮上建造了6层的商住房。

江西“举报自家违建案”陷僵局 城管拒绝拆迁

该违章建筑物挤占附近鼓楼小学的进出口道路。

卞晓明对记者说,同年,作为家中兄长的他,将此房“赠与”了三弟卞小宾(又名卞晓斌)。“当时他和弟媳在泰兴市国税局工作,收入不高。为了让他日子好过一点,我这个大哥当然义不容辞地帮助他。在与父母商议后,将房产证登记到三弟卞小斌名下。”

江西“举报自家违建案”陷僵局 城管拒绝拆迁

卞晓明要求把鼓楼北街门面房地皮更改为其弟卞小宾名下。

后来,卞晓明的二妹卞晓萍夫妻俩双双下岗,还带着一个脑瘫的儿子,生计困难,于是,大哥卞晓明便出面,让三弟将一个35平方米的门面房以“亲情价”租给他二姐卞晓萍。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2002年,为方便卞晓萍经营生意,卞晓明出资,把上述门面房的走廊加以封闭围护,又扩建了一个50多平方米的建筑物(未获得批准建设的手续)。

记者了解到,该违章建筑物位于泰兴市的市中心,寸土寸金。卞家二妹卞晓萍的生意越做越好,一时也忙不过来,便于2011年将其中8平方米的一部分门面房又转租给了朋友,租金为每年10万元。过去的这十几年来,一家人倒也相安无事。

“可是,当租金越来越高时,人的欲望也就上来了。”卞晓明告诉记者,2012年时,卞晓萍向三弟卞小宾交纳的租金已经提高到了25万元。当年4月,弟媳叶某娟以“未正式订立租赁合同”和“未经同意转租他人为由”,将卞晓萍从这套门面房里赶了出来。

对此,记者电话联系了卞小宾的妻子、泰州市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叶某娟向其求证,被告知“不接受采访”。

“我气愤不过,一个念头闪了出来:既然这个违建是我建造的,我来把它拆了,总行吧。”卞晓明对记者说,而且这个违建还挤占了附近一所小学的进出口的道路。

于是,2013年7月,卞晓明便向泰兴市城市管理局提出请求,协助其拆除违章建筑。

城管局确认是违建,但拒绝拆除

不过,对于“送上门”的违建,泰兴市城管局并不打算把它拆除。

2013年7月23日,泰兴市城管局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意见:因您兄弟(卞晓明、卞小宾)二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归属存在争议,此争议应由其家庭内部利益关系人协商确定或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确认。对上述违章建筑物应如何处置,待违章建筑物归属(即违法行为当事人)确认后,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江西“举报自家违建案”陷僵局 城管拒绝拆迁

江西“举报自家违建案”陷僵局 城管拒绝拆迁

泰兴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卞晓明请求协助其拆除违章建筑’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意见”

也就是,泰兴市城管局认为,上述被举报的建筑物,的确是“违章建筑物”,但是由于这个违建的产权不明、存在争议,所以,城管局等待查明该违章建筑物的归属后,再作处理。

“真是奇了怪了!违章建筑的拆除也需要确权吗?”卞晓明感到很诧异:“如果是这样的话,对于那些一时查不到主人的违建,是不是城管都会一律保护下来,不会加以拆除呢?”

卞晓明认为,上述违章建筑挤占了附近鼓楼小学的出入口道路,仅凭这一个理由,城管都应该加以拆除。

对此,泰兴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张科长对记者解释说:处理违章建筑物时,必须首先要明确违法行为当事人,也就是违章建筑物的归属。“不弄清楚当事人,我们对谁处理这件事情呢。”他说,卞晓明兄弟俩在这个违章建筑物的归属上有争议,第一步应当做的就是明确其归属,然后再来向城管局提出拆除请求。

“尽管是违建,也不能说举报了就要拆。”张科长强调说,要明确当事人后,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能拆除,也可能罚款,“这得区分性质”。

江西“举报自家违建案”陷僵局 城管拒绝拆迁

该违章建筑物挤占附近鼓楼小学的进出口道路。

对于该违建可能涉嫌挤占附近鼓楼小学进出口道路一事,泰兴市城管局执法大队办公室卢主任对记者说,这样的影响并不存在,“何况这栋建筑都存在10多年了。”

两度状告城管局,均被驳回

卞晓明认为,城管局的上述做法,属于行政不作为。于是,2013年11月,他一纸诉状把泰兴市城管局告到了法院,要求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

泰兴市人民法院认为,尽管泰兴市城管局对于违章建筑物具有查处职能,但是,城管局的查处行为与原告(卞晓明)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侵害卞晓明的合法权益,故卞晓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遂驳回了卞晓明的起诉。

卞晓明不服该裁定,遂上诉到泰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2月,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驳回卞晓明起诉,并无不当。故驳回了卞晓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但犟到底的卞晓明并没有服输。他对记者说,由于人民法院并不受理违章建筑物的归属问题,他只得采用“曲线迂回”策略,也就是状告三弟卞小宾,来“明确”他本人才是城管局所说的违章建筑“当事人”。

2014年8月,卞晓明把三弟卞小宾起诉到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建筑物的建筑材料所有权归卞晓明所有。

他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违法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为自己所有,那么他卞晓明就是违章建筑物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城管局所要求明确的“当事人”了,当然也就有资格申请城管加以拆除该违建了。

2015年2月,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卞晓明的起诉。法院认为,上述违建的建筑材料,由于已同卞小宾的房屋相结合,成为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单独成为物权之标的。“本案涉案建筑物未取得有权部门审批手续,对该建筑如何处理,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卞晓明不服该裁定,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泰州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泰兴市法院民事庭李庭长对记者解释说:“这是基本的民法问题。就好比一件衣服,你不能说还存在扣子的所有权。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已经结合成一个新的东西了,所以原来这些水泥等材料的物权便不存在了。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法院也就不能受理违规建筑物的归属问题。”

卞晓明律师、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俞鑫生律师称,“建筑物是违法的,但是材料是合法的,享有物权。”他认为,就好比一个汽车,作为整体是所有人是存在的,但是车轮等部件也是享有物权的。他说,他们已经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明明是自家的违章建筑,我举报了,想把它拆除,却这么难!”卞晓明说。

佰佰提醒:居民举报自家违建的情况并不多见,同时当地有关部门的说法也不无道理,不是所有违建一旦被举报就要拆除,还需事先弄清违建归属问题,才能决定是否将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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