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醉汉骂街,误以为在骂自己,一言不合就动手殴打对方。
近日,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3个月。
被害人王某和朋友张某酒后一起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某小区超市购物,因女店员以要关门为由拒绝王某等人入内,王某便骂起女店员。碰巧,被告人黄某驾车经过,见王某边走边回头,口中骂骂咧咧,就以为王某是在骂自己。顿时,黄某怒从中来,一把抽出车上的甩棍,走下车,跟王某、张某二人理论起来。结果,双方越说越激动,黄某怒不可遏,手持甩棍对王某和张某进行追打,致王某、张某受伤。
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黄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积极赔偿王某、张某,取得谅解。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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