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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特殊日子:习近平签署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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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31 09:44:44
  • 来源: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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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8月29日,正值周末,普通人像往常一样在享受周末时光。但这一天,对于有些人来说非同寻常,因为这一天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上任以来的第34份主席令,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为您详细解读这个不同的日子。

8月29日“特殊”日子:习近平签署特赦令

8月29日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是相隔40年后,我国重启特赦制度。

特赦的四类服刑罪犯包括: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那么,下一次特赦会是在什么时间?我国特赦制度有没有可能常态化?9月3日之前会有人被特赦吗?针对这些问题,新京报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平等专家学者。

1问:特赦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现行法律没有对特赦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本次特赦将适用什么法律程序?记者了解到,本次特赦将适用减刑假释程序。王平表示,减刑、假释程序相对成熟,便于操作执行。而且,减刑是对刑期作出相应调整,假释则是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二者跟特赦在法理上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王平解释说,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具体来说,在监狱和看守所服刑人员由监狱和看守所向服刑人员所在地的中级以上法院,提起特赦建议;社区矫正人员则由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法院根据提出的特赦建议,排查审核,作出特赦裁定,并公示特赦罪犯名单。

2问:9月3日之前会有人被特赦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曾表示: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目前距离9月3日纪念抗战胜利日还有5天,9月3日当天甚至之前,会有人被特赦吗?

王平称,上述特赦流程需要一定时间,但也不能完全排除9月3日前有人被特赦。特赦可以分期分批实行,四类罪犯中,第一类数量不多,比较容易甄别鉴定,预计法院对第一类罪犯作出裁定的时间相对较短。“如果9月3日之前有罪犯特赦出狱,会增加喜庆氛围。越早释放罪犯,特赦的效果越好。不过特赦更重要的是保证质量,不能漏赦,更不能错赦,必须依法严格进行。”王平说。

3问:下一次特赦可能会是什么时候?

本次特赦决定是在抗战胜利70周年的节点上作出的,但是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次特赦的四类罪犯中,只有前两类与“抗战”和保家卫国有关;后两类则是“一老一少”,与抗战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于是很多人开始猜想:特赦会不会从此走向常态化?下一次会是在什么时候?

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特赦和大赦不同,特赦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时期为了体现人道,或为了反映一个时期的纪念意义,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的。

王平表示,法律并没有对何时应该特赦,也就是对特赦的时间节点作出要求。什么时候应该特赦,完全根据实际需要、国家社会经济形势等方面的需求。有可能连续一两年都有特赦,也有可能相隔很多年都没有启动。理想的情况应该是,该启用特赦制度的时候就启用,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积极作用。

4问:本次特赦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本次特赦决定生效从昨天开始,那么会在什么时间结束呢?

王平表示,相关机关提出特赦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公示,本次特赦的这一流程需要一定时间。而且,为了保证质量,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都会严格把关。即使是分期分批实行,释放第一批犯人也需要一段时间。但时间并不会很久,因为尽快释放符合条件的罪犯,特赦的效果才好。国庆前后有可能先期释放部分罪犯,年底左右有可能释放全部符合条件的罪犯。

5问:本次特赦罪犯数量有多少?

特赦的四类罪犯总数是多少?据新京报了解,目前掌握的资料中第一类中年龄多超过80岁;第三类由于特赦令的生效时间是8月29日,因此只有8月29日之前满75岁的,才符合条件。8月30日过75岁生日的老年犯人,即便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也不在特赦之列。

本次特赦前,相关部门已进行了摸底调查。由于在押场所不同,究竟会释放多少罪犯,准确数据还有待于法院的裁定结果。不过前三类罪犯的数量不多,最后一类估计会略多于前三类。

6问:会不会有人“钻空子”、错赦人?

有没有可能出现漏赦或错放?据了解,有关部门针对本次特赦提出了“不错放一人,不漏赦一人”这一明确要求。据贵州省政府官网报道:“8月23日上午,贵州省司法厅厅长、省监狱局第一政委吴跃召集专题会议,传达了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工作会议精神”。会上,吴跃提出七项要求,包括“准确把握特赦的范围、条件、程序,正确履行好司法行政机关在本次特赦工作中的职责”;“做好特赦对象的摸排甄别工作,做到不错放一人,不漏赦一人,确保特赦工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等。

7问:被特赦者再次犯罪怎么办?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也就是说,被特赦的罪犯如果在5年内再次犯罪,且是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会按照累犯受到从重处罚。那么如果在5年后犯罪,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王平表示,被特赦的罪犯释放后,如5年后再次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法院量刑时也会有所考虑。

8问:宪法为何未对大赦作规定?

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宪时大赦和特赦被删除。直到1978年修宪时,才恢复了特赦。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宪法为何未对大赦作出规定?王平表示,大赦和特赦有显著区别。大赦的对象一般来说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执行。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一般来说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

王平认为,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说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这样的特赦法律制度设计已经能够满足我国赦免制度的法律需求。

9问:贪腐犯罪罪犯会不会被特赦?

本次特赦的四类罪犯中,第二类、第四类都有严格限制条件,贪污受贿犯罪等都被排除在外。本次特赦设定的上述排除情形,是否意味着贪腐犯罪会一直被排除在外?不被赦免?王平表示,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主要是出于建设清明政治上的考虑,以彰显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但对贪污受贿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的职务犯罪,仍然可以特赦。

10问:不能自理老人释放后怎么办?

本次特赦的第三类罪犯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这部分罪犯释放后如果没有经济来源、没有法定赡养人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这些人(被赦免的四类罪犯)都涉及如何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在社会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的保障,有关部门都做了一些具体的安排,也做了周密的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也表示,有关部门对于被特赦人员的安置救助等作出了安排,比如对一些老年犯,有80岁以上的是第一类,后面75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让他们简单地回去,对这些人还要采取安置措施,特别是其中有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甚至没有法定赡养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

佰佰延伸阅读:


习近平签署的34次主席令

2013年3月15日

第1号主席令 任命李克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201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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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

第3号主席令 旅游法

2013年6月29日

第4号主席令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5号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

第6号主席令 新修订的商标法

2013年10月25日

第7号主席令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3年12月28日

第8号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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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号主席令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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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号主席令 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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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号主席令: 新修订的预算法

第13号主席令: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第14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第15号主席令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

第16号主席令 反间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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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号主席令 航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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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号主席令 免去周生贤的环境保护部部长职务;任命陈吉宁为环境保护部部长

2015年3月15日

第20号主席令 修改立法法

2015年4月24日

第21号主席令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第22号主席令 新修订的广告法

第23号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24号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第25号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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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号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

第29号主席令 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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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号主席令 刑法修正案(九)

第31号主席令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32号主席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第33号主席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

第34号主席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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