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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公益组织提刑法修正建议愿法律惩处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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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07 09:38:54
  •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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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5年8月5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截止对公众征集意见当天,就妇女儿童人身安全权益,9家合法公益组织机构等体术刑法修改意见。资讯详细内容,请您与佰佰安全网共同关注了解。

如今,法律法规条款虽多,但依旧需要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为的就是保障我国公民应有的合法权益。近日,9家合法公益组织机构,提出了针对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权益的三条建议。

8月5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截止对公众征集意见。就在当天,一封由妇女组织整合各专家学者的意见写就的、附有9家合法公益组织机构、1149人联署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正式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窗口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封建议信给本次刑法修正案提出了与妇女儿童权益息息相关的三项建议:第一,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即,包括男性以及性少数人群;第二,反对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第三,废除嫖宿幼女罪。

建议1: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

男性被性侵 法律惩处有死角

本次妇女组织联合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中,首条建议似乎与“妇女”无关,而是在为男性及性少数人群发声和维护权益: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

建议信的主笔律师、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一般对象,即包括男性在内的其他性别人群都一起纳入保护,这是刑法理念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同属于性犯罪,且社会危害性比猥亵罪更为严重的强奸罪却没能迈出这一步,不得不说是很大的遗憾。”

近日,九江市庐山区一名守果园的老大爷深夜遭一男子强暴,引发关注和热议。8月4日下午,有媒体报道,当地公安部门表示,当晚性侵老大爷的男子已被抓获,目前已被刑拘。然而由于受害者为男性,难以定为强奸罪。

“在现有法律情况下,没有办法处理,最多是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毕竟是不同的罪名,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身体,强奸罪则是对人的性自主权的侵害,因此对这起案件来说,可以起诉的罪名都不十分对应。何况强奸并不必然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提出刑法应该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的原因。”李莹说。

在广州也发生过侵害对象为男性的案件。2011年,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向媒体通报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已成家、有半岁大儿子的阿明(化名),对经常来他家玩的邻居9岁小孩辉仔进行鸡奸,造成小朋友肛裂,事后还辩称对方是做俯卧撑撞伤。虽然阿明的行为对辉仔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但这类案件因为法律空白而无法处理,最终阿明被判为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建议信中指出,“强奸罪是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刑事犯罪之一,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因此,立法机关对这一犯罪的惩治不应该再有死角。”

建议2:反对取消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

恐降低犯罪成本 不法分子更肆无忌惮

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逐步废除死刑是一个主流趋势,在这样的一个趋势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包括组织、强迫卖淫罪在内的9项罪名的死刑。然而,建议信中认为,目前取消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恐会降低犯罪成本,带来负面影响。

9家机构在联名建议信中表示,逐步废除死刑,不宜以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罪行废除在先,如先行废除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则无法显示其严重性和社会对相关行为的谴责,会带来严重的社会负面后果。

首先,取消死刑的犯罪主要是非暴力性犯罪,比如经济犯罪。而组织、强迫卖淫罪,尤其是强迫卖淫罪本身就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

其次,从刑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看,判处死刑的原则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而组织、强迫卖淫罪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它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性自主权,扰乱了社会秩序,是严重的涉及性暴力的犯罪。

“我们十分拥护和赞同逐步废除死刑,但我们的疑问在于,为什么要优先把暴力型的、社会危害严重的罪行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很多时候需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例如终身监禁制度,但如果在现有情况下废除死刑,让组织、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成本降低,将会出现极大负面后果”,李莹担心,由于犯罪成本降低、法律震慑力减弱,加上色情行业带来的暴利,犯罪分子将更加肆无忌惮。

建议3:废除嫖宿幼女罪 一律按强奸罪处理

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 不具备性自主能力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采纳。针对这点,社会各界多有诟病。本次妇女组织提交的建议信中也再次提出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

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表明,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无论幼女同意与否,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具备性自主能力而做出的特别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人身权利的绝对保护,符合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精神,也符合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而嫖宿幼女罪的规定,事实上是承认了幼女的性自主能力,这既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也违背了幼女身心发育特点,因此应该废除。

此外,建议信中指出,据对2009年以来经媒体报道的各地若干起嫖宿幼女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对比,结果表明,几起案件性质基本相同,被告人均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手段、情节也类似,但从定罪到量刑差别很大,有定罪为嫖宿幼女罪的,也有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定罪的,而量刑上最高刑罚为死刑,最低刑为有期徒刑5年。嫖宿幼女罪不废除,司法审判不统一的状态无法根本改变,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亦无从谈起。

因此,9家机构呼吁立法机关在此次刑法修改过程中,从儿童优先保护和非歧视原则出发,将儿童利益置于成年人利益之前加以保护,对幼女进行无差别保护,对于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一律按照强奸罪处理。

佰佰延伸阅读: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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