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奇葩证明层出不穷,先是要证明“儿子是儿子”,然后又要证明“我妈是我妈”,如今更是要证明“自己是正常人”。这一系列的奇葩证明,让人哭笑不得的同时,有些证明也并非是无理取闹。
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现实中啼笑皆非的奇葩证明层出不穷,要证明亲属关系的,要证明自己无罪的,要证明品行端正的……由于这些奇葩证明太深入人心,如今的“要求证明是正常人”也让不少人质疑,认为又是故意刁难,劳民伤财的无用之举,但笔者看来,如果合情合理,那这个证明就并非不正常。
当事人被要求证明是正常人,是有真凭实据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能结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如果了解到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过精神病史,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
如此说来,当工作人员从张先生妻子那里了解到张先生曾经有过精神病史后,让其出示正常人证明就很有必要,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只是依法依规办事,并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刻意为难。这是办事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办公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
我们应该看到,李克强总理两年来狠抓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并且取得显著成效。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需要把握好“放”与“管”之间的度。虽然“大道至简”,但简政放权并不等于“大撒把”,而是要有放有管,有退有进。放下那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住的事,守住那些应该管、能够管、必须管的事。如果工作人员把责任都省去的话,那才是真的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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