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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面维权索赔450万 专家:天价赔偿属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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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04 14:01:58
  • 来源:腾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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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据报道,食品维权问题中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队食品企业索要天价赔偿,对此企业起诉消费者属敲诈勒索行为,专家指出,索要天价赔偿属正当权利。也有人指出,天价赔偿是消费者兑付大企业的有效手段。佰佰安全网提醒,食品安全问题一度被推向风口浪尖,执法机构过度执法难逃包庇之嫌。

目前食品投诉维权一直居高不下。据报道,一些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在维权过程中向食品企业因索赔过高,从而被认为是敲诈勒索,但有关专家指出,索要天价赔偿属于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下面跟随本安全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对于该话题人们都有着怎样的看法。

事件回顾

去年黑龙江男子李海峰购买了4包过期今麦郎方便面,随后检测机构检测出配料包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事后李海峰以维权为由,河北省隆尧县警方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拘。

类似这样的事件已不是个案,那他们到底是无罪还是有罪?

支持李海峰无罪的理由很充分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基于这种规定,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李海峰只是过度维权,并非敲诈勒索。

发表于《人民法院报》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所阐述的观点就非常有代表性。文章指出,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而消费者遭遇侵权,有权索赔且“事出有因”;“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必须情节严重,手段既要有非法性,也要有强制性。商家可以拒绝消费者的天价索赔,行为也不受消费者控制。因此,消费者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李海峰将检验结果传到网上,并点名媒体关注的举动,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也并无不妥。法律学者温建辉在《维权过度无罪论》(2014)中早已指出,敲诈勒索必需以恶害相威胁,而诉诸舆论、诉诸媒体、诉诸法律等方式是公民和消费者拥有的合法权利,不属于非法的恶害手段。维权过度本质上是一种认识错误,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不能构成犯罪。

在现实中,过度维权者被无罪释放的例子也有很多。其中,最为大家所津津乐道的无疑是“黄静华硕”案。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她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为筹码,向华硕公司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随后华硕报警,黄静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逮捕。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认为,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方便面维权索赔450万 专家:天价赔偿属正当权利

黄静领取到2.9万元国家赔偿金

既有法律界人士力挺,又有判例可循,李海峰无罪似乎大可期待。

然而,他被判有罪的可能性依旧存在

看到标题,可能很多人会有疑问,为什么李海峰还有可能被判有罪呢?这是因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一地的判例可能影响但不会决定另一地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在现实中,类似过度维权的案件被判敲诈勒索的也并不鲜见。

2006年,刘某在刚刚购买的一桶食用油里发现一个橡胶圈。和厂家联系后,厂家并未及时采取措施。于是,刘某联系新闻媒体曝光,曝光后,厂家主动和刘某联系,表示愿意赔偿一桶油和300元钱。而刘某要求赔偿36000元,并表示如果厂家不答应,他就在让媒体继续曝光。厂家佯装同意并报警,结果某法院以敲诈勒索罪( 未遂) 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支持判这类过度维权为敲诈勒索的法律学者也有不少。他们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媒体曝光合法也具有“威胁”的作用。如果曝光不是为了解决问题和警示其他消费者,而是运用“曝光”与“不曝光”、“曝光”的损害后果与“不曝光”的对比后果来要挟被害人,迫使其就犯,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还有学者指出,从现今多数国家的立法及审判实践来看,对财产秩序的维持更受重视,过度维权的入罪有扩大化的趋势;我国对过度维权行为,却在入罪方面持限制态度。

难道真的是我国对过度维权过于纵容,应该加大对过度维权的打击力度吗?

如果类似的天价索赔被判有罪,消费者面对大企业时会更为势微

索要天价赔偿,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不少人也许觉得,一个方便面出质量问题就索要450万天价赔偿,分明是敲竹杠;一些法律人士也认为,过于不合理的索赔额有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的欺诈行为最多只能双倍惩罚。

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当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或侵权后,赔偿多少数额才算是正当的, 法律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双倍”赔,但这并不意味着权益受侵害一方只能在“双倍”的范围内索赔。权益受侵害一方,可以向违约或侵权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要求, 无论数额多少只要对方自愿接受,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对方不接受,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能说受害方提出了高额的索赔,请求侵权方不承诺,受害方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方便面维权索赔450万 专家:天价赔偿属正当权利

美国老太太斯黛拉·莉柏克因被麦当劳的咖啡烫伤,获赔60多万美元

同时,天价赔偿也是消费者对付大企业有效手段

有些网友认为,李海峰索要350万玩太过贪婪才导致自己身陷囹圄,并不值得效仿。

这种观点也不成立,也许李海峰们高额索赔是出于私利,但在客观上也对大企业进行了监督,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有些“替天行道”的色彩。况且,任何一个大企业都是追逐盈利的组织,消费者天然处在弱势地位,维权不易,不法企业在每个消费者身上占一点“便宜”,积累起来就是庞大的利润。

在商业人士吴向宏看来,对于大企业来说,鞠几个躬,辞几个职,交出若干洋洋洒洒上万言的有关“真相”的调查报告,无关痛痒。触动他们最有效的做法之一,就是针对其经济利益。只有经济利益被触及,大机构才会全面恐慌起来。因为这种触及最终会涉及到大机构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分支和每一个环节,甚至可能危及大机构的整体生存。

面对一些大型企业,责令其停业、整改,或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全民抵制,也能够有效触及其经济利益,但是波及面可能太大,影响人们的生活。而支持消费者的高额索赔,或是通过公益诉讼对这些大企业开出天价罚单,则是波及面最小、最容易被社会接受的措施。

我国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早已不是新闻,在这种情况愿意并敢于维权的人毕竟是少数,如果向企业高额索赔被认为是犯罪,企业违法收益总是高于违法成本,恐怕大企业的侵权行为会愈演愈烈,而消费者只会更逆来顺受。

执法机构更不应过度执法,落下“包庇”企业的嫌疑

此次邢台警方的行动之迅猛也是一大“亮点”,从6月3日开始网上追逃,到7月29日就将李海峰抓获,7月31日已将李海峰带回邢台,相比于有的逃犯网上追逃几年都抓不到,此次行动可谓“神速”。

然而这种神速并不值得赞美,尤其是在很多类似维权案件最终被判无罪的情况下。如在上文提到的“黄静华硕”案中,检察机关最终以证据不足撤诉,但由于此时黄静已经被错误拘押了295天,因此她获得了2.9万元的国家赔偿。

黄静并非是获得国家赔偿的唯一案例:2011年,陈曙光涉嫌敲诈勒案被判无罪,共获得国家赔偿3.4万元;2014年,上海市民何正其、徐洪兵因知假买假,被当地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37天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警方撤案,两人分别获得国家赔偿1万元。

如果李海峰最终无罪释放,即使他也能获得国家赔偿,但被拘押期间仍失去了宝贵的自由。此外,国家赔偿的钱来自纳税人,这岂不成了警方为企业“抓错人”,最终让纳税人买单?

佰佰提醒:在食品安全问题一触即发的今天,消费者维权索要天价赔偿同时给企业敲响警钟,不能只为牟取暴利,全然不顾消费者的利益。倘若监管部门过度执法,不仅会损害自身形象,也难逃包庇企业之嫌。

更多食品维权案例、安全知识请关注本安全网食品安全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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