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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色情服务”为饵实施抢劫 被抓获

2019-04-01 11:12: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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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杜某等人组成团伙,以“色情服务”为诱饵,对“服务对象”实施抢劫。西安市碑林法院一审判处九名被告一年半至十四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杜某等5人提起上诉。3月29日,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某等人组成团伙,以“色情服务”为诱饵,对“服务对象”实施抢劫。西安市碑林法院一审判处九名被告一年半至十四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杜某等5人提起上诉。3月29日,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工明确形成抢劫犯罪集团

2018年9月,杜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策划、提起在西安市碑林区、莲湖区等一定地域内,以酒店住宿人员为犯罪对象,以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劫取他人钱财的犯意。为此,杜某纠集了被告人苟某、荣某并与其共谋,进而通过苟某、荣某纠集了师某、齐某、郭某、刘某等人,师某又纠集了被告人马某、樊某及马某某(女,作案时未成年,另案处理)等人。杜某向其中部分被告人传授了具体的犯罪方法,进行了组织分工,形成了苟某带同师某、郭某、马某、樊某及马某某等人,荣某带同齐马某某等人,分组进行作案的共同犯罪方式。

为掌控犯罪对象的来源和非法所得,杜某印制了招嫖色情卡片,通过卡片上的联系微信和电话,由杜某统一与招嫖人员联系,并将招嫖人员所在酒店及房间号等信息告知苟某或者荣某,继而由苟某、荣某分别带领各自的人员及冒充卖淫女的马某某等人,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的方式,进入房间后对招嫖人员进行威胁、殴打,劫取其钱财。杜某并要求所有成员将劫取的财物统一上交,再由其统一管理和分配,规定由其本人占有非法所得的70%,其余30%由其他被告人和成员进行分配。为恐吓、制服被害人,杜某还购买了电警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分发给被告人苟某、荣某。通过以上方式,杜某等人在多次共同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抢劫犯罪集团。

抢劫8名受害人54526元

经查,杜某等九名被告人共计分别结伙实施抢劫作案7起,劫取金某等8名被害人财物总计人民币54526元及手机2部、戒指1枚(均无法估价),并致伤一名被害人达轻伤二级。被告人杜某参与抢劫作案6起,犯罪数额45626元;被告人苟某、师某参与抢劫作案4起,犯罪数额40326元;被告人荣迪、齐文宽参与抢劫作案3起,犯罪数额14200元;被告人马伟参与抢劫作案2起,犯罪数额32830元;被告人郭某参与抢劫作案1起,犯罪数额490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抢劫作案1起,犯罪数额8900元;被告人樊某参与抢劫作案1起,犯罪数额2596元。其中除被告人刘方豪外,其余属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八名被告人作案6起,共强行劫取七名被害人人民币45626元及手机2部、戒指1枚。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二)被告人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三)被告人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四)被告人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五)被告人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六)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七)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八)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九)被告人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杜某、师某、荣某、马某、刘某伙同原审被告人苟某、齐某、郭某、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对上诉人杜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杜某和其他同案犯不构成犯罪集团,杜某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他同案犯对被害人胁迫、殴打、抢劫财物的行为杜某并不知情,超出了杜某犯罪故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抢劫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杜某向集团其他成员传授具体的犯罪方法,进行组织分工,购买作案工具,负责跟被害人联系,并规定具体的分赃比例,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杜某对抢劫犯罪进行整体谋划,指使其他同案犯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均未超出杜某的主观故意。上诉人杜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经过审理,西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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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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