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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戴金项链戏水遭明抢 嫌犯当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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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6-16 11:00:40
  •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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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3年8月11日,阿玲相邀和妹妹一起到大浦海啸馆玩冲浪。下水时,阿玲的脖子上戴着一串价值1万多元的金项链颇为抢眼,却不料在戏水时被俞某乙和许某已将项链抢走。令人庆幸的是警方当场将二人抓获。最终,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俞某甲、俞某乙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眼下天气炎热,正是戏水的好时节,但热爱游泳戏水的人们可要注意了。如若你戴着金项链下水,旁人或许在暗处已经盯上了你。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对爱戏水的人们颇具警示意义。

2013年8月11日,天气炎热,闲来无事的阿玲(化名)相邀和妹妹一起到大浦海啸馆玩冲浪。当天下午,阿玲姐妹两人换好泳衣下到水里时,阿玲的脖子上戴着一串价值1万多元的黄金项链。这串项链在水里颇为抢眼,令同在水中的俞某乙和许某(另案处理)不禁兴奋起来。

和其他游客不同,俞某乙和许某到大浦海啸馆不是为了冲浪的。因为事前,两人就已商量好到该海啸馆冲浪池中抢夺他人项链。经过一番物色后,脖子上戴着项链的阿玲成了两人伺机作案的目标。

为能顺利抢夺,两人做了精心安排—在下一波水浪来临之前,两人在阿玲不远处的水域转悠,趁水浪冲来、阿玲正躲水浪之际,俞某乙伸手将阿玲脖子上的项链抢走。当阿玲反应过来时,得手的俞某乙和许某已溜之大吉。事后,俞某乙、许某二人窜至南京销赃,且平分了所得赃款。

俞某乙尝到甜头后,未敢短时间内再到大浦海啸馆作案,但他并未放弃这个“发财”的念头。2014年7月21日,俞某乙邀俞某甲一道去大浦海啸馆冲浪。途中,俞某乙向俞某甲吹嘘,他去年在大浦海啸馆抢项链,赚了五六十万,如果俞某甲愿协助其再干一票,所得钱财,二人平分。俞某甲见有利可图,且俞某乙有经验,遂表示答应。两人约定不管谁抢到项链都予以平分。

两人进入海啸馆后不久,同时发现了脖子上戴着金项链的阿红(化名)。当时,阿红正和朋友在水中玩得正酣,全然未料到自己已成为俞某甲、俞某乙的作案目标。

为防形迹败露,俞某甲按照俞某乙的交代,在阿红身边不远处逗留。二人仅用眼神交流,只待下一波浪头到来。几分钟后,一波浪头如约冲了过来,俞某甲趁阿红不备之际,快速抢夺后者脖子上的项链。说时迟那时快,还未等阿红反应过来,阿红的项链已被俞某甲拽走。

不过这次,敏感的阿红并未给俞某甲逃走的机会,她一把抓住俞某甲,并大喊了起来。俞某甲见状,急忙将到手的项链扔到水里。虽然抓贼未抓赃,但阿红和朋友们还是死死拉住俞某甲,并报警。因担心事情搞大,俞某乙随后赶来帮俞某甲解围,阿红等人当然不会轻易让两人走掉。

民警接警后至现场未能找到阿红丢失的黄金项链,便将俞某甲、俞某乙带至公安机关。经审讯,两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俞某乙也交代了其去年和许某一起抢夺项链的犯罪事实。后经鉴定,俞某乙参与抢夺财物价值共计1.9万余元,俞某甲参与抢夺财物价值1.0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甲、俞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综合俞某甲、俞某乙的具体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等。最终,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俞某甲、俞某乙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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