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贸市场,经常能见到一些临时的和非临时的违章建筑,这些建筑的主人最怕见到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了。有人认为,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那么,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吗?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就依据农贸市场安全小知识来为您论证此观点的是非对错。
事实上,在法律上直接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事。此种规定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的。
但2001年拆迁条例中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其理由是两点:
第一,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对违章建筑的处置除规定了拆除外,还规定了两种处置方式即没收及限期改正。即对违章建筑不再是一拆了事,而是分类处置。在这一点上,《城市规划法》比之《城市规划条例》有了很大进步。此后各地出台的办法中对限期改正进行了细化,限期改正实际上已成了补办手续的代名词。
第二,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拆迁人有了新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再是拆迁人,而作为拆迁人的更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商等企业,拆迁成为市场行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完全平等的主体。作为民事关系一方,在拆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拆迁人是无权决定是否拆除被拆迁人的违章建筑的。
据此,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从以上佰佰安全网小编叙述的农贸市场安全小知识可知,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种观点太过以偏概全,不能算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吴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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