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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摄影侵权行为与维权方法

广告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而如今一些广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越来越多,本文佰佰安全网就来讲讲广告摄影侵权行为与维权方法的生活服务维权小知识

广告侵权与摄影侵权定义

广告侵权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或者在从事广告活动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摄影侵权是指摄影师的作品遭到盗用,随意出版,印刷等等侵权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完成后摄影师就自动拥有了版权。例如:当摄影师按下相机快门,拍摄完成一张照片后,他就拥有了这张照片的版权。摄影师可以使用、发表、展示、出售这张照片或授权其他人使用。当然,作为作者,摄影师也可以去国家相关的版权机构将这张照片进行注册,以证明自己对该张照片拥有版权。

广告摄影侵权行为有哪些?

广告侵权手段有哪些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摄影作品侵权手段有哪些

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手段多样而且隐蔽。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3个特点:

1、侵权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是一个特点。以往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多是个人从艺术保护的目的出发来起诉,被告多是刊登摄影作品的报章、杂志。随着摄影行业日益产业化,起诉摄影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的,除个人以外还有摄影产业公司。被告中,有将作品印制在明信片、邮票上的邮政公司,印制在ip卡上的电信公司或者作为标志使用的企业。

2、社会关注度高是又一特点。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文化和知识层次都比较高,许多当事人还是社会知名人士或企业,对其所涉纠纷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新闻媒介往往竞相报道,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如重庆一中院审理的罗某诉重庆某房产公司一案,包括重庆市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在内的30余名摄影爱好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3、此外,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调解撤诉高,原告胜诉率高。据统计,2010年审结的20起案件中,调解撤诉18件,判决两件,调解撤诉率为90%。2006年至2010年判决的43件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中,原告胜诉的有30件,占判决比例的69.77%。

广告摄影侵权纠纷如何维权?

广告侵权纠纷维权

广告侵权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被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与侵权人协商,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摄影作品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行政方式

以行政方式解决,是指政府主管机关即著作权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对著作权的行政执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特色之一。

行政解决方式较之程式化的司法渠道,具有直接交易成本较低而效率较高的特点。这在当前司法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确是一种优先选择。

它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平衡了各方面因素和利益,创造了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从特定角度促进了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二)司法方式

司法处理是指采用法律手段,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并解决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纠纷。

司法处理是最有权威、最有效、最高形式的方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不可变更的司法处理的结果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对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和著作权利的保护来说,司法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

广告摄影服务侵权责任与赔偿

摄影侵权责任赔偿

作为摄影师,摄影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在生活中遭遇盗图、商用、恶意篡改摄影作品的事件,摄影师有权利要求侵权一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未经允许将作品用于商业的,更是明显违法行为,摄影师可依法索要赔偿并追究民事责任。

对于摄影作品,涉及的赔偿金额该如何界定呢?为了给大家一个参考,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算;

②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算;

③法定赔偿金额计算,具体以哪种方式计算,是有一定讲究的。

一般来说,赔偿按摄影师的实际损失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商拍摄影师,赔偿金额按照未遭受侵权状况时,同等条件原本可获得的单张拍摄费算(可包括合理的诉讼费、交通费和律师费等),如果是一般的摄影师,赔偿标准在几十元-几千元不等;而如果你的作品性质特殊、或侵权人将你的作品用于商业,存在获利或使用不当的情况,则可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金额来重新计算赔偿标准。

广告侵权责任赔偿

企业作为侵权行为人,不能免除责任。

作为广告主的企业与广告公司虽然约定了上述责任由广告公司承担的条款,但此条款对外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合同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基于合同关系提出请求或诉讼,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承担当事人的义务。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发生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此条款对该第三人无效。所以,企业不能据此向受害人主张免责,而仅能向广告公司追偿。

国家版权局权司[2001]29号文件“关于对著作权问题咨询的答复”中指明“广告主作为作品使用者,如果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使用作品,广告主构成对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广告法》第47条也规定了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惩戒侵权者的非法行为。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参照以下标准: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一般可参考图片的许可使用费。图片许可使用费的确定,应考虑到图片的使用方式、时间、地域;广告发布时间,如在周五、周六,对侵权人在周末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广告媒体的发行范围,以及发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

2、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侵权人公布的利润,以及广告公司对外公布的广告费都可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参考。

3、定额赔偿。在适用定额赔偿时,应当从作品的价值、侵权方式和范围、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行为的情节等方面,在5000元至50万元内确定

小编总结:如何判断这一类案子需要采取哪种方式解决更省时更省力,需要听取一些专家律师的建议,进而做出选择。


责任编辑: 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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