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2010年7月28日 南京化工厂爆炸事故 22死120伤

2015-04-17 12:05:28 来源: 佰佰安全网
15086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2010年7月28日上午9时56分,南京栖霞区万寿村15号,途经南京塑料四厂拆迁工地丙烯管道被施工人员挖断,泄漏后发生爆炸。爆炸事件已导致至少13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据环保监测部门报告,燃烧物为易燃可爆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炸,事故的4名相关肇事者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事故经过

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15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的南 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爆燃点周边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南京市各相关部门迅速行动,省委书记梁保华、省长罗志军,市委书记朱善璐、市长季建业赶往现场指挥救援。公安、武警、消防、环保、120急救中心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救援。

南京化工厂爆炸事故

现场

市民以为是地震

事故发生地位于南京城北幕府路高丽家具港旁。据现场目击者丁先生说,他家离事故发生地300多米,事故发生时,他感到房屋出现了2-3秒的晃动。一股强大的冲击波迎面袭来。起初以为是地震,后来才知是由爆炸引起的。

离爆炸地点1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毁坏严重:屋顶坍塌、玻璃破碎,有的钢筋水泥都被炸开。距离爆炸点50米处的公路上,1辆公交车的玻璃也被震碎,多名乘客受伤;1辆集装箱卡车上面的集装箱板也都震凹进去。

爆炸事故造成周边居民住房及商店的部分玻璃破碎,建筑外立面局部受损。

火苗窜起10多米高

目击者称,爆炸时可以看到有明火窜起,火势很猛,窜起的火苗大概有10米高。爆炸发生后,喷射的火焰同时也引发了远处其他几个地方着火。可以看到由于爆炸和大火引起的浓烟有十几层楼高。

在距离喷火点大概100米左右有一栋房子受到震动后倒塌,附近的群众介绍那是个大约两层楼高的厂房。据说有人员被埋在倒塌的废墟下。

南京化工厂爆炸事故

调查

挖断管道

国家安监总局28日引述江苏省安监局的报告称,当 天9时30分许,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附近进行的拆迁作业现场,因施工挖断了丙烯管道造成丙烯泄漏,旁边的一私家车主启动车辆时产生明火引发爆炸。

经了解,发生燃烧爆炸的南京迈皋桥原塑料四厂厂内管道系由金陵石化输送丙烯的原料管道,塑料四厂已实施搬迁改造,厂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周边居民大部分已经搬迁。在拆迁施工中造成管道破损、丙烯泄漏。

检察院调查

据悉,在事故发生后,南京市检察院已介入爆炸事故调查,该院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检察干警出动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同时,该院渎检部门也派员参加新闻发布会了解情况,以查明此次爆炸事故中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犯罪。

爆炸原因

记者从南京警方处了解到,拆迁方邵殿军、董来荣,是以扬州宏运公司名义承接化工厂的拆迁工程。当合同约定的厂房部分拆完后,董来荣于2010年7月26日私自挖掘地下管线,卖钱牟利,2010年7月28日,碰断丙烯管道,引发爆炸。

警方材料显示,地下管道所有方的监管人蒋山尊,也有违规责任,他在不带地下管线图的情况下,在现场随意设置警示牌,导致禁区划定存在重大遗漏和安全隐患。南京市政府召开7·28事故第三次新闻发布会,70多家媒体参加了发布会。会上透露,南京废弃工厂爆炸案被拘4人中3人系裙带关系。

事故原因

28日晚,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率卫生、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听取有 关部门事故情况汇报,对救治处置工作提出要求。29日上午,孙华山等与江苏省、南京市有关负责同志又一起到事故现场察看处置情况,了解事故原因,并在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会商有关情况,对下一步救援善后工作作出安排。

南京化工厂爆炸事故

事故原因现已初步查明,施工人员在原南京塑料四厂厂区场地平整施工中,挖掘机械违规碰裂地下丙烯管线,造成丙烯泄漏,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后发生爆燃。

肇事者

29日下午举行的南京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南京“7·28”事故的4名相关肇事者已于当日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过程中。

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亚玲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事故发生地原南京塑料四厂厂区已被列入拆迁规划,邵殿军以扬州宏运基础配套公司名义中标进行拆迁,而拆迁工地的实际负责人为邵殿军的姐夫董来荣。此后,董来荣又雇佣其小舅子方强锋参与具体拆迁工作。事发当日,方强锋在现场操作机械平整土地时碰裂地下的丙烯管线,造成丙烯泄漏,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后发生爆燃。

黄亚玲表示,除了邵殿军、董来荣、方强锋3人外,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副部长蒋山尊对丙烯管线管理不善负有责任。4名相关肇事者已于29日早些时候被警方刑拘。


责任编辑:张帅

收藏数 收藏 0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相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