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大学生月薪160元,该反思什么?
转眼又到了毕业求职季,长春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最近就因为工作的事头疼不已。原来她应聘到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员工试用期合同》,约定首月基础工资1750元,工作一个月后,却只领到了160.25元,而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该公司负责人称,对小雪执行的是完全绩效工资,“她没能带来效益”。
说大学生“眼高手低”就该拿低薪混淆了价值和权利的边界
对于大学生拿低薪,人们并不陌生。在激烈竞争的职场,相对过剩的大学生们毫无优势可言,他们不仅可能拿不到预期的高薪,甚至还可能冒出个“零薪酬”就业的创意——很多大学生为了能有一份工作,不惜暂时放弃自己的薪酬,以“零薪酬”的低姿态获得工作的机会。与“零薪酬”相比,160元月薪似乎还不是最坏的结果,人们会说,谁让如今的大学生“眼高手低”,缺少基本的竞争力呢?在一些人眼中,没有带来效益当然就应该不拿钱。当然,“零薪酬”就业即便被动也是自愿的,而160元月薪则是完全失去选择的结果。
问题是,“眼高手低”不是大学生自身造成的,这还是个教育问题,要他们买单并不公平,也无济于事。而且,“眼高手低”就该拿低薪也混淆了价值和权利的边界。的确,如今的大学生早已不是天之骄子,一些缺少基本竞争力的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倍感艰难。但是,无论一个人的价值是大是小,能力是高是低,都不应该影响到其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即便一个大学生缺少实际的竞争能力,没有给公司带来预期的效益,其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应该得到完全保障——其工资收入不能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实际收入应该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相符。这是一个人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份权利并不会因为个人价值的大小而发生变更。
用人单位随意变动待遇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开出160元月薪的公司是没有道理的。在用人之前,有一个考察和判断的过程,如果他们认为应聘者缺少相应的能力,他们可以不聘用,没有人让他们做慈善家。而一旦聘用,并签署了相关合同,就应该按合同办事,即便应聘者最终没有表现出被期待的能力和价值,也应该给予其合同规定的相应待遇。这既是契约精神的表现,也是对劳动者的应有保护。如果,用人单位只是以没有带来效益,或者没有达到预期,就随意地变更劳动者的待遇,那么所有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就可能是一句空话。因为,即便劳动者本身已经表现得足够好,用人单位还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开出薪酬。
因此,在面对月薪160元的闹剧时,该反思的不是大学生“眼高手低”的问题,这个问题也不是一则新闻所能承载的;真正需要反思的重点是,当大学生在就职和就业过程已经处于弱势时,他们的权益该得到怎样的保障,他们的尊严该得到怎样的维护?难道,“眼高手低”就要被剥夺最基本的权利,在拿到160元月薪之后,只能痛恨自己?难道,“眼高手低”就能成为反智者肆意践踏,不尊重人的嘲讽借口?要知道,“眼高手低”不是大学生本身的问题,不该让他们成为唯一的买单者;“眼高手低”也不是权利被剥夺,成为该嘲弄的理由。
“眼高手低”不应成为挤压学生的借口
当“眼高手低”成为对大学生的普遍判断时,社会容易患上两种毛病:一是,得出读书无用论,看吧,学了这么多年的大学生有什么用?二是,养成人才浪费的习惯,既然“眼高手低”那就活该拿低薪,谁叫自己不争气呢?只发160元月薪的公司,大概就是如此思维。而且,这样的思维还引起了共鸣,大学生“眼高手低”已经成为很多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共识。
客观地说,大学生“眼高手低”的问题当然存在,当教育改革还不彻底时,“眼高手低”似乎是个必然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乘机挤压大学生的权益,这既不厚道,也违反了法律法规。事实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可以,也应该把“眼高手低”的大学生看成是需要帮助的弱者,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机会,而不是落井下石、趁火打劫,更不能借机宣扬知识无用论。这才是面对“眼高手低”的正常思维和正确做法。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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