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价虾引舆论愤怒 监管部门责任缺失是根因
近日,青岛天价虾事件,引起了媒体的强烈的关注,进而,旅游景区存在的各种带有强制性质的天价消费现象,更是受到了网友们的热烈议论。一时间,青岛旅游城市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仅靠事后简单的罚款,想必未能很快改变当地旅游行业天价消费情况,更难以快速挽回消费者失望的心。当地监管部门如何快速整顿旅游行业天价消费乱象,给外地旅游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旅游环境,所有人将拭目以待。
国庆长假期间,青岛“天价大虾”事件是闹得沸沸扬扬。据了解,事发后,两位来自南京、四川的旅游者先后向当地警方、物价部门多次投诉。但是,旅游者得到的答复是:警方说自己无权处置,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物价部门回复说时间太晚了,明天再说。无奈之下,为了脱身,两位游客只能认栽:向海鲜店老板支付天价!
天价虾宰客 相关部门为何要引起舆论批评才知道办事?
备受关注的青岛“38元一只大虾”事件终于有了结果,青岛市市北区物价局对涉事烧烤店处以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涉事消费者称,事发后派出所和物价局都互相“踢皮球”,批评职能部门没有将消费者放在第一位。
紧接着,青岛另一餐馆又被曝出“天价蟹”,有网友称在旅游期间吃一只帝王蟹花了2786元。更有报道称,当地一些天价餐馆早有受到举报,只是一直未能引起注意。可以明显看出,相关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是此类强制性天价消费事件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
据了解,从4日天价虾事件发生后,直到10月7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才被停职检查,该区物价、旅游等部门负责人被“诫勉谈话”。涉事烧烤店被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官方表示将对有关消费领域开展监督,同时公布投诉监督电话。
为何青岛“天价虾”事件曝光2天之后,原本互相“踢皮球”的青岛市职能部门才终于被问责?消费者、相关部门应该都心知肚明,但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天价强制消费事件,为何只能能过舆论才能让相关部门“行动起来”?难道仅仅是旅游、物价部门不作为所致?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才是根源。正是因为相关部门缺少相关的监管机制,才使与旅游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的物价、旅游部门玩忽职守,不把消费者权益放在第一位。换句话说,也就是监管部门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天价虾不知坑害了多少自认倒霉的消费者。
“天价虾”事件 折射出整个旅游行业的问题
青岛的“天价大虾”事件,无疑是这个国庆长假最热门的新闻之一。一个路边的大排档,大虾就敢卖38元一只,这已不是什么“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而是典型的敲诈勒索。
步三亚宰客门、云南导游门之后尘,一只大虾导致了一座旅游城市的名誉扫地。
不仅被曝光的这家烧烤店事后被证明“一直这样黑”,青岛其他“黑餐厅”吃蟹先拔腿搞强制消费的案例,也接连被曝光。其实又何止是青岛,何止是餐饮业,国内旅游景点与旅游城市存在的类似欺客宰客现象,可谓比比皆是。
在此想问:青岛“天价大虾”事件之后,又会有多少旅游景点和旅游城市主动反思?是不是非要等到自己也成为丑闻主角,才去“高度重视”“严肃处理”?
让游客能够安心吃顿饭、放心购个物,不用在旅游时提心吊胆处处设防地消费,这是促进旅游业发展最起码的公共服务;如果连这些都做不到,那还谈何“让多彩的旅游丰富群众生活,助力经济发展”呢?
遭遇“天价大虾” 旅游法作用缺失在哪?
投诉处理机制作用缺失
《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据此,青岛市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但是,从“天价大虾”事件最后的结果来看,旅游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就天价大虾发生纠纷时,青岛市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显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第七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从“天价大虾”事件来看,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实际上已经遇到了危险。因为,旅游者如果不向旅游经营者交纳天价餐费,就要被经营者抡起的棍棒暴揍,但是,在此危急情形之下,青岛市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显然没有发挥作用。
在旅游时,遭遇各种强制性的天价消费,这样的事已经不是第一天发生了,但为何旅游法却不能帮旅游者维护权益?天价大虾事件实际上反映了旅游法的实施没有到位,旅游者的权益保障依然停留在纸上。
公安部门也是当地形象的代表 不该轻易推责
事发时,游客发现被宰后选择报警,但到场民警却称,事情管不了,这属于价格纠纷,他们没有执法权,并建议打工商部门电话,然后便走了,这样的处理太草率,民警不该用“没执法权”就随之任之,协调被宰游客付款后才能离开也不妥,这对维护城市声誉也是一种“懒政”。
针对宰客行为,有律师就一针见血指出,宰客涉嫌侵犯了顾客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理应进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它均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因而,民警的处理显得过于仓促和敷衍,这也和旅游城市应该辅以的“安全保障”并不相配。本来,消费者如果遇到菜品价格有问题,既可向物价部门投诉,也可以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部门介入处理,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
如何彻底杜绝旅游天价消费事件
发生在青岛景区的“天价大虾”宰客事件因引起媒体关注,才使相关部门开始的挥作用,最终让烧烤店关门了,也罚款了,然后老板消失了,游客也获赔了,看似完美的结局,其实暗藏的根本问题却未必得到解决。
这家天价虾被查封了,难保其它餐馆不存在这种现象,青岛这家天价虾之所以存在多时直到有人曝光才引起相关部门注意进行监管,直接反映的就是当地整个行业的情况,难道当地物价监管、旅游部门、工商部门,甚至公安部门都没有丝毫察觉到?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天价虾宰客的现象的存在,需要这四个部门相互联动,遇到问题不要互相推托,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此类事件,不要让消费者通过媒体曝光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更高层部门对物价监管、旅游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对相关事件的不作为行为进行行为监督,督促其正确行使职责,不要只做表面工作,才能从根本上帮消费者解决问题。
旅游时遇到强制天价消费如何维权?
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以下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双方协商;
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
三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请求旅游监督管理部门动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为90天,不要因自身原因延误维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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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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