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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期

生命健康大于一切 岂能因艾滋隐私权隐瞒患者配偶?


导语

  近日,一“女子婚检疑似艾滋 隐瞒丈夫致其婚后被感染”的新闻引发了网友激烈争议,医生是否该负责赔偿,很多人有着不同的观点。但不管怎样,有一点很明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是易感染人群,他们是最需要法律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的,虽然法律也保护隐私权,但是隐私权依托于生命个体而存在,怎么说也不能因此而让本来健康的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艾滋病吧?也许其新婚妻子和当事医生可以以法律在保护隐私权上的不完善,来当作逃避责任的借口,那无辜感染艾滋的人呢,又该找谁为自己年轻健康的生命负责?

婚后被告知感染了艾滋病,这是谁都无法接受的,更何况还是在“婚检一切正常”的情况下,永城小伙小新就遭遇了这样看似不可能发生却真实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最让小伙绝望的是,医生和配偶却以“保护隐私”为借口,什么都没有告诉他。在目前法律条文中,医生貌似已经“尽职尽责”地告诉了艾滋当事人并保护了其隐私,那对于患者配偶呢?医生是否触犯了法律,因隐瞒知情权进而又伤害了其生命健康权?难道生命健康权竟然没有所谓的隐私权重要?事实再明显不过。另外,于理于法,夫妻任何一方也不应该为了自己的隐私权,而隐瞒配偶,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必定也是难逃责任的。

生命健康大于一切 岂能因艾滋隐私权隐瞒患者配偶?

女子婚检疑似艾滋 隐瞒丈夫致其婚后被感染

小叶在婚检时得知自己疑似艾滋病病毒感染,但她并没有告诉男友小新。小新在婚后发现感染了艾滋病病毒,随后将婚检单位河南永城市妇幼保健医院告上了永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20万元。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其赔偿金额过高,驳回了小新的诉讼。

生命健康大于一切 岂能因艾滋隐私权隐瞒患者配偶?

此事经报道后迅速发酵,网络上传出两种不同声音。以网友“白衣山猫”为首的声音认为,没有小叶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把小叶的病情告诉他老公小新。也许这不近人情,但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而网友“学法小马甲”则写长微博表示,生命权高于女友隐私权,医生应告知小新女友的病情。

担心“丈夫会如何看她” 这位新婚妻子很明显不对

据了解,当时永城市妇幼保健院婚检门诊工作人员表示,小李的妻子疑似感染艾滋病毒,属于其个人隐私,当时已经明确告知其妻子。而小李的妻子说,当初没有将实情告知丈夫也有自己的难处,“当时我要是给他说了的话,结果要是出来没有的艾滋病的话,他会怎么看我”?

因为担心配偶怎么看,就故意隐瞒?要知道,感染艾滋病后果有多严重,她岂能不知?退一万步,即使是害怕影响婚姻稳定,但至少应该向医生了解些相关防范措施。

这位新婚妻子,连自己可能有恶性传染病都不告诉配偶,明显是以隐私为借口,侵害了配偶的知情权,婚后的生活,健康 是基础,并且结婚是两个人的事,配偶有权知道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这涉及到两个人婚后的共同利益,不能以隐私权为借口,侵害配偶应 有的合法利益。

为保护艾滋病人隐私权 婚检的作用形同虚设

婚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新婚双方身体健康,不影响婚后生活及健康,可永城小伙在婚检后,居然还感染了艾滋病?更让小伙觉得冤枉的是,医生却片面的为了所谓的隐私,还对他说婚检一切正常。这样的婚检,还有何存在意义?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法律保护个人的隐私权,要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因此,小李的妻子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医院提到的保密的范围不应包括与患者一起生活、极易被感染的人群,特别是患者的合法配偶。

法律模糊 让医生和艾滋病患者都陷入两难

婚检中隐私权保护边界模糊,与知情权的冲突由来已久。一般检查项目倒还好,但涉及到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传染类疾病检查,比如艾滋病,会让医生陷入两难。

生命健康大于一切 岂能因艾滋隐私权隐瞒患者配偶?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医务人员的义务。医生及其医院在检查出疫情后,有告知当事人和上报疾控中心的义务,同时要保护患者隐私权;2、艾滋病感染者的义务。《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感染者有义务告诉其配偶或者性伴侣,但这条规定在现实中缺乏约束力。

据此,医生通常不会主动告知家属患者的情况,但会明确告知患者,其应该通知相关人员来检测。然而现实中,患者存在诸多顾虑,不少会选择隐瞒病情。

这里有一组数据。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艾滋病患者配偶告知情况做的调查发现,481名感染者/病人中,希望由本人告知其配偶的占77.1%,希望由医务人员告知的占21.8%,还有1%的感染者不希望告知。而即便近八成的患者希望由自己告知配偶,但他们时常是“爱在心,口难开”。

小伙婚后感染艾滋 其妻子与医院都有责任

小伙妻子小叶的责任在哪?

根据小叶的说法,医生并没有提示其应采取保护措施也未提示不建议同房,但是医院告诉她是疑似感染。什么是疑似?就是存在两种可能性,当事人应该意识到这意味着什么,不能当成什么事都没有,什么防范也不做,否则也不会导致其丈夫感染艾滋。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所以小叶有义务在婚检后告知爱人疑似艾滋病的情况。同时,小叶隐瞒病情,使小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同房,违反了《婚姻法》的自愿原则。此外,艾滋病属于传染病,且难以治愈,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小新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其婚姻自始无效。

生命健康大于一切 岂能因艾滋隐私权隐瞒患者配偶?

医院医生的责任在哪?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婚检时医院发现一方患有艾滋病,医生应告知夫妻双方,并在婚检报告中写明,而不能把检查结果说成“一切正常”。

婚检的委托方为结婚双方,婚检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医院只告诉其中一方,对另一方谎报、隐瞒,未实现婚检的预防目的,并且侵害了另一方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外医院会对艾滋患者的配偶说明真实情况吗?

艾滋病患者医疗信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一样受特别保护。但很多国家和地区还实行一项特殊的政策,即当患者拒绝告知性伴侣存在的潜在感染艾滋的风险时,医务人员有权进行告知,并且不受法律的处罚。

比如美国很多州都实行“强制伴侣告知”(Involuntary Partner Notification)制度。在印第安纳州,艾滋病患者对伴侣进行告知是法定义务,未尽告知义务的感染者可能面临罚款甚至监禁;在一些州,例如德克萨斯州,医疗机构要对感染者的全部性伴侣进行告知,不论感染者是否已经进行了告知。其中涉及到的已经不仅是告知配偶,还有对艾滋病病源及其传播路径的追查和阻断,即跟踪接触者的制度(Contact Tracing)。

如何避免婚检后 配偶一方仍被感染艾滋病?

法律有待完善 不能让隐私高于生命健康之上

婚检的目的,就是为了检测疾病,让新婚夫妇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治疗,以不对婚后健康生活造成影响,可永城小伙却没有因为婚检带给自己幸福生活。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让婚检细节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既是对居民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对社会稳定负责。

另外,虽然国家现有法律规定要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但是,作为一种可能伤害到他人生命健康的传染病,法律不能简单的一概视之,个人隐私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时,对隐私权的保护必须让位于生命健康权。

因此,为了防止以后出现类似的事情,国家立法层面关于保护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患者隐私的条款作应修改完善,或出台指导办法,补上防治的制度漏洞,避免医院因片面保护病人隐私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另外,要让患者主动“开口”,既要继续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对这些疾病患者的误解和歧视,又要为患者及其亲属提供专业的治疗和指导,尽量减少配偶告知的负面效应。

患有艾滋的一方不能向配偶隐瞒

婚姻维持的基础是坦诚,信任,如果一方在明知自己疑似或确实患有艾滋的情况下却不告诉配偶,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说不过去的。在此事件中,虽然小叶主观上没有伤害小新的故意,只是未告知其实情,但是这个病的隐患是存在的,即使她不愿告诉配偶,但她有责任进行主动的防范,可是她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防范,结果导致配偶感染艾滋,这是不对的,如果其丈夫要追究,她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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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玲玲

结语
婚检的作用是什么?难道只是为了走形式?如果不能帮新婚夫妇正确防范,规避疾病隐患,那这样的婚检还有什么存在意义?妻子可以为了自己的隐私不说,医生可以在法律条文规定内撇掉了自己的责任,相关部门也可以说法律是需要不断完善,那被艾滋感染的人呢?谁来为他原本健康的生命负责?

谁该为小伙婚后感染艾滋负责?

其配偶

医生

其配偶
87.5%
医生
12.5%
  • 关键词
  • 艾滋病
  • 传染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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