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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75条释义

2017-01-19 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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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行为及处罚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75条释义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75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条文释义】

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私自种植少量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2)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可以制成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这些毒品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并且引发很多社会问题。1981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规定,除国家指定国营农场按照严格计划种植少量药用罂粟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种植罂粟。对私自种植的罂粟,必须立即铲除,就地销毁,并追缴已经收获的鸦片和种子。今后发现私种罂粟的,应当从严惩处。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原植物管理的规定,私自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植,包括播种、移苗栽植、灌溉、收获等。毒品原植物,是指能够用来提炼、加工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毒品的植物,如罂粟、大麻、古柯等。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必须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即行为人种植的罂粟不满500株,大麻不满5000株,并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没有再行种植或者没有抗拒铲除行为的。

(4)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小的行为。

(2)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买卖,包括购买或者销售,可以是自产自销,也可以是购买他人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后销售。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将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可以是境内运输,也可以是由境外向境内运输或境内向境外运输。持有,是指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包括行为人随身携带,也包括存放在特定的地点。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必须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未经灭活,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方法,进行消灭植物繁殖和生长机能的处理。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数量必须较少,否则就构成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4)根据本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麻醉药品的管理。侵害的对象是人的身体健康。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食用后可使人体产生依赖性,造成瘾癖,对人体产生一定的毒害作用。因此,国务院于1989年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就明确把罂粟壳列为麻醉药品,严格禁止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运输,是指自身携带或者利用交通工具将罂粟壳从一地运往另一地。买卖,是指购买或者销售罂粟壳的行为。储存,是指将罂粟壳存放在一定的场所。使用,是指将罂粟壳添加在食品里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近年来,一些从事饮食业的单位或个人,为了吸引顾客,在食品里添加罂粟壳,严重危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自用,虽然也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在适用法律时,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3)根据本条规定,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条文释义】

1 .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鸦片、海洛因等毒品,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刑法增设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了与刑法相衔接,依法处罚非法持有毒品而又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行为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非法,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药品管理法》等关于个人禁止持有毒品的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毒品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行为。行为人持有毒品,可以是将毒品带在自己身上,也可以是将毒品藏在某处,还可以是将毒品委托他人保管。只要该毒品属于行为人所有,不论放在何处,都属于持有毒品。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是少量的,否则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即行为人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其他毒品违法行为,则按照其他毒品违法行为或毒品犯罪来处理。

(4)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很少等情形。

2 .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目前,我国吸毒人员越来越多,吸毒者的年龄也越来越年轻,大部分的吸毒者都是通过吸食他人提供的毒品开始吸毒的,而且一般开始提供的毒品都是免费的,当吸食者上瘾后,再将毒品高价卖给吸食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对象是毒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提供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一般是指免费向他人赠送毒品,如果行为人通过交易向他人提供毒品,则构成了贩毒罪;另外一种情形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供包括赠予和出售。

(3)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提供,但行为人没有引诱他人吸毒的意图,也没有营利的目的,否则构成了其他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4)根据本条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 .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坚决禁毒,并颁布了一系列禁毒规定,开展了大规模的查禁烟毒、打击毒贩、改造吸毒者运动,在短短三年时间内,就禁绝了烟毒,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量毒品开始重新进人我国,吸毒队伍正在扩大,目前我国吸毒的主要特点是:全国各地均已出现吸毒者;吸毒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而且成分复杂,社会各阶层都有出现;伴随着卖淫行为的发展,女性吸毒人数大量增加;吸食、注射的毒品种类繁多,向高档化发展;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常被吸毒人员利用。据调查,吸毒人员中75%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吸毒与卖淫、嫖娼的结合使性病和艾滋病迅速蔓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必须严厉打击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行为的对象是毒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建国以来,我国发布了一系列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通令、指示等,如1950年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l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等。这些禁令规定,严禁吸食毒品,吸食毒品的,必须到政府登记,限期戒除。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并正确合理使用,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具有非法性。如果出于医疗上的需要,在治疗某种疾病过程中,行为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合理使用吗啡(在医疗上可以作为麻醉药品)等,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 .胁迫、欺编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近年来,一些吸毒人员在毒瘾发作找不到毒品的时候,往往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胁迫医生开具杜冷丁、吗啡等。这些行为既违反了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规定,也侵犯了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因此,必须要依法予以惩处。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行为的对象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胁迫,是指采取暴力或者非暴力的恫吓、威胁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欺骗,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理由,骗取医务人员的信任。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3)根据本条规定,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及处罚】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绝大多数的吸毒者第一次吸毒,都是在别人引诱、教唆、欺骗下进行的,并从此染上毒瘾无法自拔。因此,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增设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为了打击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了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心健康和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教唆,是指以劝说、怂恿等方法,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引诱,是指勾引、诱使、拉拢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如向他人讲述吸食毒品的快感等,诱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欺骗,是指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言语和行动,使他人在不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吸食、注射毒品。如将毒品放人卷烟中欺骗他人吸食。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的。情节轻微,一般是指被教唆、引诱、欺骗,吸食、注射毒品的次数很少等情形。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本行为。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教唆、引诱、欺骗行为会造成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后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毒品,有的是为了控制他人等,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4)根据本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行为及处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通属服务业,为人民群众提供日常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服务以及其他生活服务,属于第三产业范畴。按照其经营业务可以分为:①饮食生活类。主要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酒家、餐馆、快餐厅、茶社、美容美发厅、按摩室、洗浴室、商店等。②文化娱乐类。主要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娱乐城、歌舞厅、酒吧、夜总会等。服务业对于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服务场所和单位,也是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多发的场所。有的服务场所明知本经营场所内存在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客观上,纵容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蔓延。有的服务场所在人民警察进行执法活动时,甚至为在本经营场所内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妨害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还有的服务场所的法人代表或个体业主为招揽顾客谋取暴利,违反公共场所经营安全要求规定,设置封闭式包厢,进行脱衣舞表演,或提供“三陪”色情服务,或播放淫秽录像,或介绍、容留、引诱卖淫嫖娼。有的场所公开或变相开设赌局,吸引赌徒利用台球、保龄球、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有碍社会风化,造成不良甚至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有效地打击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厉禁止服务业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教育服务业单位守法经营,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必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包括一般员工和负责人员。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在实践中,很多服务业经营场所对发生在本场所内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但知情不报,当人民警察进行执法活动时,还为正在进行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的人员通风报信,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有的场所特别安排保安人员站在场所门口或离场所一定距离的路口放哨,一旦发现人民警察来进行执法检查时,马上给在场所内正在进行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纵容了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加以严厉的惩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本单位的非法利益而纵容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3)根据本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及处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释义】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近年来,城市居民饲养动物作为宠物的越来越多。一方面,宠物能够给主人带来欢乐,尤其是能够帮助孤寡老人消除寂寞;另一方面,如果对宠物管理不善,会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如宠物的叫声会影响周围邻居的休息等。更有甚者,有的人利用动物来伤害他人,如驱使、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此类行为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必须要从法律上加以禁止。立法过程中,公安部曾多次建议删掉这一行为,主要考虑在于饲养动物与干扰他人生活属于民事领域问题,被侵害人应当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但立法机关坚持认为,目前城市间饲养宠物的问题突出,引发的社会矛盾较多,由公安机关处理比较有利。另外,国务院已经将城市养犬的审批权赋予公安机关,对有关宠物的管理,公安机关也要承担责任。因此,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饲养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动物,既包括城镇居民饲养的各种宠物,如狗、猫、鸟等,也包括农村居民饲养的狗、猫等其他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不是行为人本人所为,而是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休息,主要是所饲养的动物缺乏管教,经常发出噪音扰乱他人生活等。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是指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对所养的动物不加以一定的约束,对其恐吓他人的情形持放任态度等,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惊吓。

(3)根据本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罚。

责任编辑:刘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