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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9-01-23 17: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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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也包括其他中央在川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川省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4]29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也包括其他中央在川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发展,树立国有企业良好形象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所有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都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要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员工,做到人人知晓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一系列要求,认真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严格监控各类重大危险源,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保证体系,落实员工包括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做到“七落实、四到位”,即:一是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之中;二是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经营考核之中;三是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之中;四是把安全生产落实到推进企业结构调整之中;五是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之中;六是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之中;七是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对企业员工安全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之中。做到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到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到位,安全技术措施到位,安全投入资金到位。

(三)建立中央在川和省属危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缴管理制度。所有中央在川和省属危险行业企业均应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同时还必须向分包单位、承租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收取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事故发生后,转作事故救援、调查处理、赔付和险情处置费用。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未向分包单位和承租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原应由分包单位和承租单位负担的费用由其全额承担。

(四)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国资委报告。其中,省重点煤矿企业要及时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总结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国资委备案。

(五)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全面及时掌握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并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和向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及有关主管单位通报。省国资委在考评省属企业负责人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状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致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平职调动,也不得调任党政机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代表省政府依法负责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领域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其中,省重点煤矿企业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监察。

(三)中央在川和省属电力企业除应接受电监会驻川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外,还必须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督管理。

(四)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参加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计划和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旅游局、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省邮政局、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的规定,分别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包括下属单位和控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分级管理为主的原则。

(二)对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作出决定,划分省安全生产直接监管单位和授权市(州)监管单位。对所有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管辖权。对授权市(州)监管的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相关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管辖权,同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严格实施对授权监管工作情况的执法监督。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管辖权属不明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

(三)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地除特殊保密企业外的任何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责令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但对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给以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需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

(四)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五)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四、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一)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并适时修订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必须迅速组织抢救、处置险情,防止事故扩大,并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要依照《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政府令98一1号)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有管辖权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所有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发生的重伤以上事故,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统计,逐级上报汇总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严禁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

(三)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依法保护现场,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的措施,指导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肇事嫌疑人采取监控措施。

(四)省直接监管单位的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批复结案。授权市(州)监管的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及以下级别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其中,对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必须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并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国资委和有关单位督促落实。禁止以罚代刑,禁止以罚款代替行政处分。对授权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处理,批复结案。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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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