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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延长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的复函

2019-01-22 17: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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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你省上报国务院《关于恳请解决安徽省铁路建设资金缺口的请示》(皖政秘〔2000〕10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延长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关于恳请解决安徽省铁路建设资金缺口的请示》(皖政秘〔2000〕10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省地方铁路建设,同意你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从2001年1月1日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到期后即停止执行,不得再继续延长。

二、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为省外发运经铁路运输到达安徽省内的货物及省内运输的货物。其中:粮食、棉花、农药、化肥、食盐、抢险救灾物资、战备物资、铁路建设物资、过境货物和出省货物免征铁路建设附加费。

三、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为每吨公里2分钱。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你省征收的铁路建设附加费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专用票据,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的规定,将资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铁路建设附加费代征手续费可按照实际代征缴入省级国库资金数额的2%比例计提,由省财政厅从省级国库中核拨给代征单位。

六、铁路建设附加费扣除代征手续费后,全部作为国家资本金,专项用于归还芜湖长江大桥建设贷款和铜陵至九江铁路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七、你省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铁路建设附加费的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并接受财政、价格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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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