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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9-01-13 15: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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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狠抓落实,扎实工作,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基本稳定。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狠抓落实,扎实工作,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基本稳定。但是,在当前体制转轨和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总体布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群众参与监督,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2.奋斗目标:继续努力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到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基本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基本杜绝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

3.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开办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前,上述行业内已投入生产的单位,应依照许可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投产。违反上述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等方法,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的安全管理。

6.切实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7.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根据国家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在全市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帮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8.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自我制约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岗位,在工伤保险基础上,推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制度。依法提高对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经济赔偿的金额,建立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自我约束机制。

9.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由企业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在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年底由安监部门退还或转作来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办法由市安委会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10.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信息化建设。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政务信息系统,年内实现与各市(县)、区、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网和信息共享;加快与乡镇(街道)的联网建设,形成三级安全监控网络体系,提升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抓紧编制《无锡市安全生产“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1.加快安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资源,采取委托定向培养、选送在职人员深造等方式,以及通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等途径,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管理专业人才。认真贯彻国家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任用和管理制度。同时,从大力提高各级安全管理干部素质入手,继续做好我市安全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工作。

12.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政务信息系统的维护、事故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隐患举报奖励、安全技术推广、安全培训和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等。地方各级政府每年也要逐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安监部门正常履行职责。

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逐步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费用提取标准具体按省规定的标准和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4.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锅容管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不断深化。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明确整治目标,制定周密计划,强化措施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5.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全市及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市及市(县)区每年举行1一2次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信息更新和定期开展安全评价的制度。建立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由市及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分级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六、落实综合管理职能,加强公共安全监督

16.加强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继续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制,加大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和整治交通秩序的力度。尽快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和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机制。加强市(县)、区、乡镇、村道路以及渡口的安全管理,整顿和加强中、小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规范发展农村客运市场,严禁农用车辆、船舶非法载客。加强对各类船舶和人员的安全监管,加大气象预测预报的力度,增强水上事故的防范救护能力。

17.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动消防安全社会化,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加强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严格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准入条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监管的责任。依法从严审批各类大型活动,严格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18.强化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和治安防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经营。安监、公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环保、交通、铁路、民航、卫生、工商、邮政、国防科工等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落实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责任和措施,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19.大力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充实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建筑、水利、市政、房管、交通等有关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完善城市、乡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各类建设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防范措施,严肃查处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七、加强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与监管

20.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按照全市组建市、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目标,把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同步配备到位。在各市(县)区组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同时,乡镇(街道)组建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在上级安监部门的授权、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真正形成全市上下权责明确、覆盖全面、结构合理、保障有力、高效运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21.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监管。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从严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认真查处各类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市安监、公安、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对于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依法督促整改但整改仍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的行政一把手,出具“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通知书”,并通过媒体曝光跟踪,限期整改到位。具体办法由市安委会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的管理

22.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工作人员守则,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增强执法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3.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的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和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咨询和服务。同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加强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和授权的要一律终止其开展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整顿。

九、建立领导班子工作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4.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级安委会的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行政监管责任。认真执行行政正职领导安全生产季度履职报告制度。特别要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三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通过深入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把加强基层单位的安全基础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向村组(社区)延伸、推进和巩固。

25.建立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体系。建立市、市(县)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体系。市安委会每年对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事故组织抢救和处置不到位、对不吸取教训造成连续发生事故、对不听指挥或抢险救助不力的人员等,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十、加强领导和协调,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合力

26.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署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积极履行代表群众参与监督的责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安全生产社会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全市“安全生产月”和“平安无锡”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7.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全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认真开展全社会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防灾能力,不断增强全市人民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位置,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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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