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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恩施州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2-27 17: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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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州畜牧兽医局制订的《恩施州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恩施州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畜牧兽医局制订的《恩施州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恩施州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州畜牧兽医局)

为推进全州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改善条件、完善设施、健全功能、规范服务”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通过示范引导、政策激励、考核验收等措施,全面推进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全州畜牧生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目标任务

用3年时间,使全州88个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达到“六有”(有统一的工作机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专业的工作队伍,有必备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设标准。其中,2012年规范化建设率达到30%,2013年规范化建设率达到60%,2014年规范化建设率达到100%。

三、建设内容及标准

(一)有统一的工作机构

⒈机构名称规范。悬挂统一的机构名称,名称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延伸到村级的服务组织统一冠“××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畜牧兽医服务室”。

⒉工作职责明确。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或委托,完成或协助完成下列工作:

(1)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2)畜牧兽医技术示范、推广服务;

(3)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

(4)动物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

(5)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种畜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6)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指导养殖场(户)建立畜禽养殖档案;

(7)畜牧业生产情况调查、统计和报告;

(8)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

(9)乡镇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⒈有自己的工作场所并相对独立。

⒉工作用房设有办公室、会议室、诊断化验室、冷链室、档案室等,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⒊办公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外部应具有突出行业特点、服务宗旨、自我建设等方面的标志性标语并设立宣传公示栏,用于宣传公示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工作要求及相关知识。

⒋村级动物防疫室达标。

(三)有专业的工作队伍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名(不含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防检人员),畜牧业重点乡镇可适当增加;辖区村级防疫员队伍稳定,能正常开展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⒈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畜牧兽医专业工作2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职业技术资格证。

⒉身体健康,热爱畜牧兽医工作,服从管理。

(四)有必备的设施设备

⒈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和电话、传真机等通讯设备。

⒉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⒊疫苗储藏专用冰柜、冰箱、冷藏包等冷链设备。

⒋生物显微镜、离心机、解剖台及解剖器具、简易试验台柜、诊疗箱、采样箱、消毒喷雾器、电热炉、消毒锅等常用诊疗器械及护目镜、防护服、胶靴等防护设备。

⒌识读及数据采集设备、检疫工作箱、红外测温仪和必要的照相摄像设备等检疫执法设备。

⒍工作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五)有稳定的经费保障

⒈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⒉鼓励技术承包。在物价部门核定范围内,本着养殖户自愿的原则,开展技术承包服务,提取一定的服务费,弥补经费不足。

⒊鼓励兴办经济实体。鼓励和支持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走“围绕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的路子,兴办经济实体,通过依法开办宠物门诊、兽药房、饲料经营门店等实体以及开展人工授精、参与畜禽产品流通等方式增加收入。同时,鼓励内部职工集资兴办养殖示范场和经济合作组织,积极争取项目和政策投入,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动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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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