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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1-24 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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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劳动仲裁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2003]385号)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冀价行费[2006]2号)的规定,现就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有关法律援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总工会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6]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

为了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劳动仲裁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2003]385号)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冀价行费[2006]2号)的规定,现就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有关法律援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向劳动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暂时不能确定处理机关的,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的;

(二)当事人因工伤事故追索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

(三)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缓、减、免仲裁处理费用: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当地市政府民政部门当年发放的低保证明可予全免。

(二)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可予全免。

(三)受伤致残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前,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医院住院证明及医疗费用清单,可酌情准予减、缓。

(四)因工致残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事人凭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可酌情准予减、缓。

(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当事人,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单位暂未报销医疗费用的,凭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证明和医院住院证明及医疗费用清单,可酌情准予全免或缓缴。

(六)当事人被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有效证明可酌情准予缓缴。

三、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交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缓、减、免收劳动仲裁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从其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四、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缓、减、免缴仲裁处理费的决定。对于不符合缓、减、免收缴仲裁处理费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缓、减、免仲裁处理费的决定,书面函告法律援助机构,并附简要理由。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缴纳仲裁处理费确有困难的,仲裁委员会可酌情准予减、免其应负担的仲裁费用;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分担仲裁费用,受援方当事人缴纳仲裁处理费确有困难的,仲裁委员会可酌情准予减、免其应承担的部分。

五、当事人未申请法律援助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缓、减、免仲裁处理费的,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二、三款规定之情形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缓、减、免仲裁处理费的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仲裁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查,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予支持,在工作上提供方便,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劳动仲裁案件,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应当在裁决书、调解书中注明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和具体经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

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法律援助机构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发现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人不负责任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反馈。

本通知所称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诉求,但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法律援助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其提供缓、减、免相关费用的法律服务。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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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