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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8-11-23 16: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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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7月30日至8月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纪要》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安排好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4〕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7月30日至8月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纪要》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安排好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纪要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7月30日至8月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劳动厅(局)分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厅(局)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副主任或处长和总工会主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首都新闻单位的同志等2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副部长朱家甄、张左己、刘雅芝,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副秘书长朱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杨兴富、书记处书记肖振邦等同志出席了会议。会上,朱家甄、陈清泰、肖振邦同志分别做了重要讲话。会议闭幕时,朱家甄同志代表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做了大会总结。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由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还是第一次,这次会议召开的时机好,采取三方原则好,达到了总结经验、认清形势、明确方向、携手共进的目的。它将打开新时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局面,其重要意义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显现出来。

会议回顾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七年来走过的路程,肯定了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领导下,经过劳动部门、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所取得的可喜成绩: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为龙头,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部门配套规章和地方规章为主体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以29万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基础,2800多个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骨干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广泛开展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有效地预防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坚持三方原则,积极开展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仅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达84824件,1987年至1993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劳动争议62861件,有效地维护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坚持进行工作调查和理论研究,针对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和劳动争议的新动向,探索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途径,为相关的劳动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会议认真总结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只有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摆在适当的位置,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方向,才能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到发展与完善。二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双维护”的宗旨,提高办案质量,才能真正化解矛盾,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必须坚持三方原则,完善三方机制,才能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断成熟,尽快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四是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才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把大量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是只有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队伍的思想建设,才能造就一支业务精、作风好、责任心强、素质高的队伍。六是必须加强理论研究和劳动法律、政策的宣传,才能提高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制观念,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创造较好的环境,取得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动权。七是只有密切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请示工作,才能赢得各方面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理解、重视和支持。

会议认真分析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提出了当前的任务。会议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保持劳动关系良好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显性化。劳动力市场逐步成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渠道,致使劳动力流动明显增多,带来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增多。一些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有的在关停并转中没有把职工安置好;有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不落实,离退休费不能按时发放,这些情况使一部分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遇到了困难。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些新情况、新矛盾将导致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劳动争议数量的增加,对此必须有足够的认识,面对新的形势,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发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面推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发扬开拓进取精神,重点解决如何更好地把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结合起来,如何完善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机制,如何建立集体合同争议调解制度,如何增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司法性等问题。以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及时化解改革进程中劳动关系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缓解当前劳动争议不断增长的趋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为保证社会稳定创造条件。

会议对近期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一)认真学习贯彻《劳动法》。《劳动法》既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又是规范劳动工作的基本法,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此,近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认真学习、贯彻《劳动法》。在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劳动法》的同时,做好对以前法规的清理工作,特别是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衔接好,做好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的准备。要围绕贯彻《劳动法》把《条例》的贯彻引向深入,通过贯彻《条例》,不断落实《劳动法》。

(二)大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建设。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与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大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劳动部门、经贸委、工会要主动配合,共同努力,争取在近期内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落实机构,增配人员,加强培训,稳定队伍。到1995年底,力争使仲裁委员会的组建率由90%上升至95%以上,人员配齐比例达到98%,使绝大多数薄弱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正常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也要力争有较大发展,争取经过两三年努力,组建率由目前的48%上升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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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