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奖励对消防业务有功之消防人员,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关于消防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第 1 条
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奖励对消防业务有功之消防人员,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消防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消防奖章:
一冒险抢救重大灾害或及时防止重大灾害发生,减少人民生命财产之损害,有具体事迹者。
二因执行职务致重伤或残废者。
三执行救护工作,冒险犯难,有具体事实者。
四对有关消防学术与业务、研究发明或著作,经审定或采行,确有具体价值或成效者。
五对其他有关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者。
前项所称消防人员,指各级消防机关编制内之职员。
第 3 条
消防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事迹特着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功晋等;同一事迹不得颁给两个等次以上之奖章。
消防奖章之样式及图说如附表一。
第 4 条
依本办法请颁奖章,应由各级消防机关填具事实表及检附有关证明文件,层报本部审查合格后,由部长核定,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请颁消防奖章之事实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 5 条
消防奖章之颁给应附发证书,载明受奖人之功绩事由,证书格式如附表三。
第 6 条
符合请颁消防奖章之人员,得于身故后追颁,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领受。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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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