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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鼠疫防治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2018-09-11 11: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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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鼠疫是由鼠疫杆菌引起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其传染性强、病死率高,是对人类危害最严重的烈性传染病之一,排在国家法定甲类传染病之首,也是国际重点检疫的传染病。

呼和浩特市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鼠疫防治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5]8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鼠疫防治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鼠疫防治应急处理预案

鼠疫是由鼠疫杆菌引起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其传染性强、病死率高,是对人类危害最严重的烈性传染病之一,排在国家法定甲类传染病之首,也是国际重点检疫的传染病。该病一旦发生和流行,将会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

为规范鼠疫疫情处理,使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鼠疫疫情发生时能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治鼠疫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鼠疫防治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理,综合防治”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治鼠疫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科学管理,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理,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鼠疫疫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决策,早行动,快速反应,快速处理,防止疫情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呼和浩特市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鼠疫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委副书记1名,市政府副市长1名,常务副总指挥1名(由分管卫生的市领导担任)

成    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发改委主任、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食药监管局局长、市农牧业局局长、市质量技监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市广电局局长、日报社社长组成。

指挥部组成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一)指挥部工作职责

封锁疫区,设立岗卡;划定大、小隔离圈及警戒圈;决定鼠疫病人及尸体的处理;决定建立临时隔离病院或健康隔离处所;组织进行疫区消毒、灭蚤、灭鼠等卫生措施;组织对接触者的检诊检疫、预防投药及应急接种等;组织隔离封锁区内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安排好封锁区内的生产活动,维持正常生活秩序;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杀虫和灭鼠所需药品和器械;保证疫区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及主要交通运输工具;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加强对易使疫情扩散、传播因素的卫生管理;掌握疫情动态,随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疫情和处理工作情况;负责对铁路、驻军及联防地区进行疫情通报工作;疫区处理工作完成后,宣布疫区封锁解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工作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疫情办公室、疫情控制技术组、医疗救治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维护稳定组、交通检疫组。办公室为常设机构,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迅速启动其他相关机构。

疫情办公室:

主   任:市政府秘书长

副  主  任:市政府副秘书长2名

常务副主任:市卫生局局长

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

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适时收集整理周边地区和全市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承办相关政策及文稿起草及印发工作;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的检查检疫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疫情控制技术组(包括流行病调查组,消毒、杀虫、灭鼠组,检验组,检诊组):

组 长: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市地方病防治中心主任,市地方病防治中心副主任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市和旗、县、区疾控机构开展人间鼠疫和动物鼠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鼠疫病人的隔离、临床诊断等处置工作;核实诊断,核实确定疫情级别;收集、统计、管理和报告疫情信息,对疫情的趋势进行动态分析,彻底弄清传染源、传播途径及传染源接触者,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控制效果进行评价,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消毒、杀虫、灭鼠;根据疫情提出检疫与封锁隔离范围并指导检查疫区的隔离、消毒、灭蚤、灭鼠工作;对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对大小隔离圈内的其他人群进行预防性投药或疫苗接种;组织开展疫情控制处理专业人员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承办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医疗救治组:

组   长: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 组  长: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市医院院长,疫情所在县县医院院长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收集有关鼠疫疫情的技术和资料;配合疾控部门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提供评估、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分析疫情动态,为控制疫情提出技术对策和措施;指导并负责呼和浩特地区染疫病人抢救治疗工作;承办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 组 长:市广电局局长,市日报社社长,市卫生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驻呼新闻单位及各级新闻宣传部门的宣传、信息发布工作,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和发布有关疫情信息,负责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的接洽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广泛宣传鼠疫防治政策法规,教育群众做到“三不”(不捕、不食、不接触病死动物)、“三报”(报告病死鼠、报告疑似病人、报告不明原因高热和急死病人),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协同鼠疫防治技术组做好有关预防知识的宣传;承办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后勤保障组:

组   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 组 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食药监管局局长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工作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和相关物资的供应,做好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物资储备;协调解决政府应急征用工作;确保疫情处理工作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疫区群众生活急需物品的调拨、发送和粮油、食品、防治药品的供应,保障呼市指挥部与疫区通信联络的畅通和疫区交通、旅游方面的安全,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卫生隔离、检疫、警戒等项工作;承办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维护稳定组:

组   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 组 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农牧业局局长,市质量技监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由鼠疫疫情引起的与社会稳定有关的情报信息;负责疫区封锁和警戒工作,应对鼠疫防控工作中发生的紧急事件,配合卫生部门对隔离留观对象实施监控;切实加强对有关企业和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欺诈行骗、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封锁地区内的生产、生活秩序;承办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交通检疫组:

组   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 组 长:市交通局局长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督查公路、铁路、民航防疫工作的落实;与卫生部门、公安部门配合协助疫区政府做好主要公路路口、车站、机场交通检疫站和留验站的设立、管理和交通检疫管制;组织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承办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防控措施

(一)疫情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对疫情进行确认,作出初步诊断结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指挥部。

(二)疫情分级

依据鼠疫危害程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 三级鼠疫疫情(严重鼠疫疫情):发现除肺鼠疫外的其他型鼠疫病人,且病人系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内由动物直接感染发病,病例呈散发状态。

2. 二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

(1)发现除肺鼠疫外的其他型鼠疫病人,且病人系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内由动物直接感染发病,并在短时间内出现较多病例;

(2)除肺鼠疫外的其他型鼠疫病人,离开其感染地,进入其他地区;

(3)在本旗、县、区内出现肺鼠疫病人,但未发生人与人之间传播。

3. 一级鼠疫疫情(特大鼠疫疫情)

(1)出现肺鼠疫并引起人于人之间的传播,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重要地区发现肺鼠疫病人;

(2)肺鼠疫病人跨旗县区间的流动;

(3)在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火车、汽车等)上出现鼠疫病人。

(三)疫情级别认定

1. 三级、二级疫情由市级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认定,并报自治区确认。

2. 一级疫情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组认定,卫生部组织专家组确认。

(四)鼠疫疫情控制措施

1. 各级鼠疫疫情处理的组织领导

鼠疫疫情发生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高效率组织有关单位,迅速有序地开展工作。

(1)发生三级鼠疫疫情,由疫区旗、县、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处理,市属相关部门必须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

(2)发生二级鼠疫疫情,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处理,市人民政府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

(3)发生一级鼠疫疫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处理,同时请求自治区给予指导和支持。疫区旗、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和负责实施鼠疫疫情处理工作。

2. 各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措施

各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均应按照《人间鼠疫应急处理程序及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1)三级鼠疫疫情的应急措施

三级鼠疫疫情发生后,疫区旗、县、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旗县区鼠疫疫情处理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鼠疫疫情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疫情。市人民政府视疫情协调有关部门支持指导鼠疫疫情处理工作。

(2)二级鼠疫疫情的应急措施:

二级鼠疫疫情发生后,疫区旗、县、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鼠疫疫情处理指挥部,组织实施鼠疫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视疫情态势,确定是否全面启动指挥系统。

(3)一级鼠疫疫情的应急措施

一级鼠疫疫情发生后,市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迅速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工作,部署应急措施,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同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疫区是否进入鼠疫紧急状态,并由市鼠疫疫情处理指挥部指挥、协调鼠疫疫情处理工作。

疫区旗、县、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在自治区、呼市两级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疫区处理工作。

市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的各个工作机构迅速到位,制定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整个鼠疫疫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落实鼠疫防控所需的必要经费(用于早期发现疫情而开展的鼠疫监测和鼠疫疫情处理),所需经费应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二)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物资储备制度。各级鼠疫防治机构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包括处理疫情所必需的医疗设备、器械、治疗和消杀药品、检验仪器设备、试剂、防护用品、车辆、通讯器材和生活保障用品等。发生疫情时,后勤保障组负责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物资的生产和调拨。

(三)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鼠疫防治机构要建立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机动队伍并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市级鼠疫防治机构至少要建立2支应急机动队,旗、县级鼠疫防治机构至少要建立1支应急机动队,每个机动队应包括流行病学调查医师,消毒、灭鼠、灭蚤医师,检验医师各2名。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由疫情控制技术组统一指挥调动。

(四)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控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坚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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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