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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镇江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7-19 15: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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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公安局《镇江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镇江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公安局《镇江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镇江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及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公消〔2006〕139号)精神,利用技防手段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为指导,把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作为预防火灾关口前移的重要平台和技术支撑,整合部门消防监督和社会消防管理综合资源,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逐步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成、开通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网络,设立监控中心,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部位)联入监控网络,利用网络监控系统的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消防监督四大功能,对联网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动态管理,实现我市抗御火灾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双提升。

三、实施范围

原则上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划定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特级、一级、二级系统保护对象的划定确定系统接入对象,主要分为重点监控对象和一般监控对象两类。系统建成且运行成熟后,将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相关单位(部位)均纳入系统接入范围。

四、实施步骤

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文件精神,结合“百日攻坚除患行动”,对全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开展普查,详细检查单位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普查的同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填写、上报工作,并认真分析、汇总上报信息。各联网单位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类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为提高网络有效开通率打下坚实基础。

(二)接入调试。按重要性和火灾危险性大小划分,分三个批次实施入网连接。第一批为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第二批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在前两批成功接入、开通远程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将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般单位纳入第三批接入范围。所有联网单位经专业消防安全网络监控服务机构调试、检测合格后联网运行。

(三)检查验收。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消防机构将在第一、二批联网单位全部接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并开通运行一个月后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分网上巡查和单位实地检查两种形式,重点检查运营服务商提供网络服务情况和联网单位对自身网络终端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检查后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督促运营服务商对系统管理和提供网络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网络运行、使用正常的单位进行表彰,并推广经验做法;对网络运行状况差、内部管理无序的单位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实施办法

1.由公安消防机构公开在全国范围内选聘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先进、业绩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网络系统的运营商。

2.应联网或自愿联网的单位由网络系统运营商统一施工、统一安装、统一调试。

3.联网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可直接入网,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入网。

4.凡属联网范围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时,其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联网要求,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实现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否则不予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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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