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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8-07-16 17: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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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牢牢把握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按照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以工业园区建设为载体,加快产业布局调整,促进产业聚集,为我市工业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持续增强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与此同时,工业园区快速建设发展与其相对滞后的消防安全保障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一是工业园区建设配套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滞后,实际规划范围与消防规划范围不相符;二是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能力较低;三是工业园区内有大量建筑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一些项目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火灾隐患突出。

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园区的消防工作,及时化解生产安全隐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的领导

做好工业园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提高工业园区抗御火灾能力的根本性举措,也是推进工业园区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工业园区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切实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工业园区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总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园区发展总体规划,把消防安全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确保工业园区的消防安全。

二、认真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各工业园区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消防装备在内的消防规划纳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确保园区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消防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工业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已经审批但尚无消防规划内容的,应补充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今后,各区(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把规划审批关,对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适当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已经通过审批的工业园区,应根据消防规划的具体内容严格组织实施。

三、加快工业园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园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明确职责,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工业园区发展的需要同步增长,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工业园区消火栓建设应与园区道路及供水管网建设同步进行,可采取预留消火栓井口,或每隔1-2公里设置消防水鹤的方式降低投资,提高利用率。要大力组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可采取政府与企业合建、企业和企业联建等形式建设消防队(站),建设标准、消防车辆装备规模及人员配备应与工业园区的火灾危险性及发展规模相适应。

四、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相关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作业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依法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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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