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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7-15 1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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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实施意见

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各族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16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重点与目的

以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为中心,以大力排查和整治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活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在各村、各社区掀起消防工作自查自评高潮,确保农村、社区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决定性胜利,有效扭转农村、社区住宅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改善我市农村和社区的消防安全状况,为我市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成立乌鲁木齐市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袁宝新 副市长

副组长:木拉提·木孜帕尔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廖明辉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成员:卡力·吾汉 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姜毅 天山区副区长

辛俊伟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廖伟健 新市区副区长

李春安 水磨沟区副区长

杨勇 头屯河区副区长

杨继勇 米东区副区长

吾拉孜·努克拜克 达坂城区副区长

黄勇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戴伊强 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

葛广峰 市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戴伊强兼任,主要负责全市开展农村及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具体落实,并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同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考评的原则及目的

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对照考评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保年底前50%以上的村镇和70%以上的社区考核达标,各区(县)至少建成一个消防安全示范街道(镇)、社区(村),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市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和考评验收的良好运行机制。

四、考评程序

(一)自查自评阶段(2008年6月11日-8月11日)。

各区(县)要会同公安、综治等部门,按照《街道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五项标准》(见附件:1)、《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五项标准》(见附件:2)、《乡(镇)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六项标准》(见附件:3)以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四项标准》(见附件:4)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消防工作进行系统的自查自评,并认真填写《自查自评结果统计表》(见附件:5)。

(二)考评整改阶段(2008年8月12日-9月31日)。

各区(县)要会同公安、综治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农村和社区开展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达不到要求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限期整改。各区(县)要确保年底前50%以上的村镇和70%以上的社区考核达标,并评选出消防安全示范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各3个,报市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验收达标阶段(2008年10月8日-11月5日)。

市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同时,还要做好对全市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情况的总结工作,为我市更好地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积累更多有益经验,积极寻求和探索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确保我市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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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