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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8-07-06 09: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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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3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战略任务和《甘肃省消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因势利导、多元发展,大力扶持创新示范单位,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

力争“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实现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普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趋于完善,防火灭火体系基本健全,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的目标。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

1.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上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检查,落实奖惩。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2.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发改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建设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并督促落实。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3.切实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要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消防建设和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组织群众参与农村消防工作。

4.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二)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1.编制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乡镇、集镇、村庄、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内容纳入编制和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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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