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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2015-03-20 16: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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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是本市食品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强化执法监管,结合风险评估原则和经营者客观实际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级,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社会公示的管理制度。

量化分级评定结果是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综合水平的客观反映。

第三条 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评定、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我市已经取得许可资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

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企业暂不评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办法制定、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参与特大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重点业态、重点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定与核准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量化分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组织、协调和最终等级评定等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管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评定初审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复核工作。

第三章 分级与评定标准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分为场所等级和管理等级。

场所等级,是指餐饮服务单位的营业场所建筑布局、设备设施配备等硬件情况的综合评价等级。场所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评定项目主要包括: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和检验运输等。

管理等级,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实施进货验收、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等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等级。管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三星(★★★)、二星(★★)和一星(★)三种图形表示。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等。

检查评定项目中带*项的内容为关键项,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九条 经综合评定后,餐饮服务单位的量化分级结果综合标识为:

A★★★ A★★ A★

B★★★ B★★ B★

C★★★ C★★ C★

第十条 场所等级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按照《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现场监督检查后评分。评定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的所得,为场所等级评定分数。

场所平均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低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为良好;低于75分,为一般。

有1个关键项不合格的,不评定为优秀;有2个关键项不合格的,不评定为良好。

第十一条 管理等级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按照《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等级评定表》(见附件2)现场监督检查后评分。评定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的所得,为管理等级评定分数。

管理平均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低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为良好;低于75分,为一般。

有1个关键项不合格的,不评定为优秀;有2个关键项不合格的,不评定为良好。

自评定期前6个月有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或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过的,评定为最低等级。

《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等级评定表》和《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等级评定表》可单独或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自新申办取得许可资质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初次等级评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初审。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管所工作人员(应2人以上)按照《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等级评定表》及《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等级评定表》所载明的检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初审评定。

评定表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复核。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食药监管所初审评定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审委员会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复核评定规则,并对重点经营业态、重点单位进行终审评定。

第十六条 各直属分局参照上述规定,制定量化分级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公示。评定结果以量化分级公示牌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牌的大小及式样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制定。

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

评定结果录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官网公示。

根据我市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评定结果适时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章 动态评定

第十八条 量化分级动态评定按照主动评定和依申请评定原则进行。

主动评定,是指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和现场检查、监督抽检、食物中毒、投诉举报及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行为相衔接。初次评定后,对餐饮服务单位每24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量化分级评定。

依申请评定,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餐饮服务单位的升级申请,对其场所等级、管理等级重新评定。同一企业12个月内申请升级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评定等级发生变化时,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收回原公示牌,并发放新的等级公示牌。

第十九条 对经调查核实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进行量化分级评定。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申请量化分级升级评定的,应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发现餐饮服务单位申请材料不实的,30个工作日内不再接受餐饮服务单位的评定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客观、公正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部门参加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对评定表项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总局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五年 月 日

责任编辑: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