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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制订的海南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8-05-31 12: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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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订的《海南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制订的海南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办[1999]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订的《海南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海南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做好我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的推行工作,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本着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目标

(一)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核定收入、超收和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合理返还”的管理办法,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药品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遏制“大处方”、“乱用药”等现象,控制药品费用的过快增长。至2002年末(三级医院至2001年末),我省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在现有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其中三级综合医院下降到38.5%、二级综合医院下降到32%、三级中医医院下降到56.5%、二级中医医院下降到50%(其中门诊部下降到68%)。

(二)在医药费用总量控制,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前提下,调整医疗机构医药收入结构,即在较大幅度降低药品费用、降低大型医用设备过高的收费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逐步解决当前存在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

二、实施方法

(一)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个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医疗服务和药品采购、使用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疗机构的管理费用,要按两个制度的规定分摊到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禁乱摊费用,扩大成本。各级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管理的检查监督。

(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

省、市(县)卫生、财政、物价部门根据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增长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核定每一家医疗机构平均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和每出院者医药费用控制标准、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控制比例,一年一定。

1.平均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和每出院者医药费用控制标准计算方法:

(1)某医疗机构当年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控制标准=其上年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1+其当年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控制增长速度);

(2)某医疗机构当年每出院者医药费用控制标准=其上年每出院者医药费用×(1+其当年每出院者医药费用控制增长速度)。

1999年我省三级综合医院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比1998年增长幅度控制标准为5%,每出院者医药费用比1998年增长幅度控制标准为2%。三级中医医院的控制标准在三级综合医院的基础上各增加1个百分点(由于本方案1999年仅在三级医院施行,故暂不对其他医疗机构控制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下同)。

2.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控制标准计算方法:

Yi=Y0-(Y0-Y3)×Ri

Yi指某医疗机构i年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应下降到的控制比例。I指1999、2000、2001年(三级医院)或2000、2001、2002的(其他医疗机构)。

Y0指现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实际比例(三级医院指1998年、其他医疗机构指1999年)。Y3指3年后即2001年末(三级医院)或2002年末(其他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控制总目标。

Ri指i年要求完成总目标累计百分比。原则上要求三级医院第一、二、三年度分别完成总目标的30%、40%、30%,其他医院机构第一、二、三年度分别完成总目标的40%、30%、30%。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争取提前完成任务。

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药品收入总额/(药品收入总额+医疗收入总额))×100%。

现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已处于控制总目标以下的医疗机构,不执行本条规定,但不得突破其现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突破现比例的收入,视同超额收入。

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康复疗养机构及城镇其他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控制总目标,由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参照本方案的规定,并根据其不同特点另行核定。

因情况特殊,现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过高的个别医疗机构的控制总目标和年度控制标准,经省级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后,可予以适当调整。

3.超收上缴。

医疗机构超过上述控制标准的收入,全部上缴其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单独设立的专户。

(1)超过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控制标准的,按总诊疗人次与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乘积上缴。

(2)超过每出院者医药费用控制标准的,按出院总人数与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乘积上缴。

(3)超过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控制标准的,按超过的比例与医药总收入的乘积上缴。

(三)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

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按下列比例上缴其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单独设立的专户:

1.季度药品收入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按药品收入额的5%上缴。

2.季度药品收入额超过100万元至250万元(含250万元)的部分按4%上缴。

3.季度药品收入额超过250万元的部分按3%上缴。

(四)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和超收上缴款的管理。

1.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一季一缴,超收款一年一缴。药品收入定比例应上缴款于次季度首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超收款于次年1月底前,上缴其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单独设立的专户。

2.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的返还。

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平均服务单位费用、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等项目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并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将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返还给上缴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业务正常开展的补偿经费。

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分半年和年终返还,分别在第二季度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和年终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

某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应返还额=其上缴额×综合考核得分率。

全年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额50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先从其上缴额中提留10%作为医学科研费后计算返还额。若因综合考核未达到考核标准而不能返还的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也作为医学科研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3.超收上缴款不再返还上缴该款的医疗机构,一律调剂用于支持农村医疗机构建设。

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和超收上缴款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规定提出资金返还或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和超收上缴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抵减预算拨款,也不得提取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五)考核。

省、市(县)卫生、财政、物价部门每季度和年终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考核标准由省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改革医疗服务价格。

核磁共振、CT、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和设备的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降低10%以上。增设和提高手术、床位、护理、常规检验、中医传统技法等收费项目和标准。

医疗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的调整幅度根据医疗服务成本、药品费用控制目标、物价指数变动、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三、实施步骤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开始实施本方案。

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康复疗养机构及城镇其他医疗机构施行本方案;同时,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新的医疗收费标准。

农村乡镇卫生院暂不执行本方案;条件成熟需执行本方案的,须由市(县)卫生主管部门报经省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四、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品和成本费用管理

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管理,增加透明度。在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引导和监督下,组织药品公开招标、联合或集中采购等,保证药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使用各环节的管理,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和药品价格疗效比等,建立本单位基本药物目录,实行本单位药品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作价销售;医疗机构内部要实行医药 和控制责任制,加强对医药费用控制工作的监督考核,坚决杜绝“大处方”、“乱检查”、“乱用药”的现象;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单病种医药费用承诺制等科学合理的费用控制方法。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经济管理,认真推行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健全内部成本核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降低消耗,提高服务质量。

五、组织领导

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解决好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成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派员组成。其职责是:制定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施方案及配套的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开展此项工作;研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建立由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省农垦系统三级医院纳入省级管理)。

各级卫生、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本方案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实施本方案的医疗机构,不受理其等级评审申请并向全省通报批评。不按物价部门核批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财政拨款的医疗机构,要将其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情况作为财政拨款的考核依据之一。

各市(县)、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配套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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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