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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对医药用品零售价格实行价格公示的通知

2018-05-31 10: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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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家计委计电(2001)106号通知精神,立即取消各种形式的药品价格登记。

湖南省关于对医药用品零售价格实行价格公示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消[2002]54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提高医药用品价格透明度,加强群众对医药用品价格的监督,健全市场价格监测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坚决取消药品价格登记规范药品价格备案和价格认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电(2001)106号)精神,决定对在我省市场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药用品零售价格实行价格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家计委计电(2001)106号通知精神,立即取消各种形式的药品价格登记。从2002年4月15日起省物价局统一实行医药用品价格公示制度,同时启用“湖南省物价局医药用品价格公示专用章”(见附件一印模),今后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一律由各医药用品生产经营企业持有关证照和价格批文到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公示手续。

二、政府定价的药品,已由国家计委及省物价局发文下达了具体价格的,由省物价局在《湖南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和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公示其药品价格,有关生产经销单位无需再到物价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对于在国家计委及省物价局文件中未涉及到的其他规格剂型和国家计委及省物价局暂未重新核定并公布价格的药品,须到省物价局按照药品价格政府定价的有关原则审定价格进行公示后方可上市销售(公式表见附件二)。

三、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由生产企业填报《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表》(见附件三),在《湖南医药价格公报》或企业自主选定的公众媒体上进行公示。各药品生产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如实中报公示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省物价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只负责进行价格公示,不进行价格审核,但对于个别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明显不合理,有可能引起药品市场价格严重混乱的品种,可以拒绝企业的公示要求。

四、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由企业自主确定市场最高零售价格,填报《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价格公示表》(见附件四),在《湖南医药价格公报》或企业自主选定的公众媒上进行公示。

五、在医药用品价格公示过程中,严格禁止向进行价格公示的医药用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省物价局免费为各医药用品生产经销企业提供经过审核签章的医药用品价格公示表,免费为企业在《湖南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湖南医药价格公报》和《价格在线》网站以及经省物价局指定的公众媒体进行医药用品价格公示。医药用品生产经销企业自愿到其他媒体进行价格公示的,有关媒体必须凭省物价局出具的价格公示表方能向社会进行价格公示。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明码标价工作,加强对医药用品价格公示制度的管理,使公示制度成为人民群众了解医药用品价格、明白医药用品消费的重要手段。全省各医药用品零售单位,包括医药用品门市部、零售店及各医院、诊所的药房,都要在群众方便之处提供《湖南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湖南医药价格公报》或以其他手段公布医药用品价格,方便群众查阅。

附件一:湖南省物价局医药用品价格公示专用章印模(略)

二:湖南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表(略)

三: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表(略)

四:湖南省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价格公示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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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