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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2018-05-21 17: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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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

上海市关于本市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发[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4-14

执行日期:2003-4-1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现就本市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政府和卫生、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典”预防工作的领导,通力合作,完善沟通协调机制。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按照市里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非典”预防、控制应急处理预案,进一步落实预防“非典”的各项措施。

二、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旅客集散场所设立“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学留验站,设置明显标志。医学留验站接受旅客的咨询。一旦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直接将其送到医学留验站,进行临时隔离,并立即通知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直接与上海市救护中心联系,用专用救护车将其送至市指定收治医院进行隔离和治疗,有关医院不得拒收。卫生部门负责对医学留验站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三、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长途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的“非典”防治宣传教育,对直接为旅客、乘客服务的工作人员,要每日询问其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发烧、咳嗽等疾病症状,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安排到医院就诊。

四、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储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及时在交通工具上对其相对隔离和采取通风、消毒等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医学留验站做好留验准备。同时,向同车、船、飞机的其他旅客发放口罩等防护用品,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对途径或停靠上海、来自发生较多“非典”病人地区的交通工具,各责任单位应进行重点消毒。

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回顾性追踪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在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旅客集散场所,要张贴有关健康咨询和就诊指导的告示,建立旅客健康询问制度。对可疑的对象,应立即陪送其到医学留验站进行医学观察。

六、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对从发生较多“非典”病人地区来沪的火车、各类客车、飞机上的旅客、乘客,实行个人健康信息登记制度,以便关心、提醒旅客、乘客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并为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线索和依据。

七、由有关部门在进沪各类公路道口设立健康咨询公告,发放防范“非典”的宣传卡片,并对从发生较多“非典”病人地区来沪的货运车驾驶员、随车人员,实行个人健康信息登记制度。

八、有关部门继续对入境的飞机、船舶实行零报告制度,由旅客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填写在沪停留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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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