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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8-04-09 17: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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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确保如期实现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江苏省关于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苏卫疾控[2004]4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确保如期实现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清结核病疫情形势,明确防治工作任务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慢性传染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之一。我省自2001年以来,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国办发(2001)75号)和《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苏政办发(2002)99号),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全省以县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策略)覆盖率由规划实施前的31%提高到100%,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由20%提高到50%左右,病人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根据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估算,全省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近28万,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12万多,每年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3万多,病人数居全国第三位。由于我省人口众多,人口密度高,人员流动性大,加上近几年流动人口骤增、耐药结核菌的蔓延、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有些学校和集体单位结核病暴发疫情时有发生等复杂因素,结核病疫情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进展还不平衡,部分地方对结核病流行形势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防治工作的艰巨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特别是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与规划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要实现2005年底的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仅剩15个月,时间紧迫,任务艰巨。

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加强领导,信守承诺,增加投入,完善政策,以农村为重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依法管理,健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认真落实病人发现、报告、登记、治疗、管理等各项措施,加大对薄弱地区的督导检查,切实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与治愈率,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根据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今明两年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目标是:以县为单位,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到100%;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2004年达到62%以上,2005年达到70%以上;病人治愈率达到85%以上。据此,我厅将今明两年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任务数分解落实到各市,具体详见附件1。

二、健全医防协调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

各地要紧紧抓住提高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这两个关键环节,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明晰有互相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农村为重点,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扎扎实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发现、诊断、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工作。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职责

1、切实提高肺结核病人的痰检率及临床诊断质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把痰涂片检查作为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主要方式;要按照卫生部的要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检验科要把痰涂片检查作为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所有乡镇中心卫生院、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增设痰涂片检查点,对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必须进行痰涂片检查,以提高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痰检率和检出率。不具备痰涂片检查、X线胸片检查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要将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转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确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为基层增设痰涂片检查点创造条件,补充设备,培训技术人员,使之能够正常开展痰检工作,并且做好检查督促和质量控制工作,把痰检率等指标作为考核医疗工作质量的指标之一,定期检查上报。

2、实行结核病诊治单位的分类管理。本着既方便病人就诊,又相对集中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省卫生厅关于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通知》(苏卫医(2004)57号)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指定各地传染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分院为结核病人门诊诊治及住院治疗机构;指定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城市各区级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门诊部为区域内结核病人门诊诊治和管理机构。非指定医疗机构发现的结核病人一律转至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制定治疗方案和落实督导管理措施。

3、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规定,认真做好肺结核病人报告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人、临床诊断肺结核病人及确诊肺结核病人,都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于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由转出单位进行网络直报,由转入单位及时进行确诊和订正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院内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并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核查。各医疗机构要明确院内负责肺结核病诊断的责任科室或主诊医师,院内其它部门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统一转至责任科室或主诊医师进行诊断。接诊医师应详细记录就诊病人的住址、电话等确切联系方式,以便追踪核查病人。

4、建立健全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短程督导化疗工作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转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分院住院治疗,其它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收治;对于不需要入院治疗的,或出院后仍需继续药物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应转至当地指定的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区级综合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门诊部,由接诊医师按照国家结核病药物治疗方案对病人进行确诊、确定诊疗方案、登记和管理,并及时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结核药物,不得随意使用自费药物;与此同时,要将病人安排到现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的督导化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当地收治肺结核病人的传染病专科医院、传染病分院和结核病诊治定点单位等信息,定期检查上述单位对肺结核病人的规范化诊疗工作情况。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认真做好肺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做好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并负责落实肺结核病人报病奖励政策。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天主动核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报告的肺结核病人,剔除重复报告病例,对不符合诊断标准报告的病例和排除病例应及时追踪核查并作出订正报告。

2、主动开展网络直报肺结核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核查,切实强化病人的登记和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直报的所有肺结核病人(包括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核查和登记、管理,追踪核查最迟应于接到网络直报后2周内完成。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得力的工作小组,保证一定的人力、交通工具和工作经费,并会同当地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对入院治疗的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和因各种原因未转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登记管理的病人进行追踪核查,就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登记、治疗、管理措施,宣讲相关政策和防治知识,并动员病人家属等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检查。

从2004年9月起,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结核病控制工作月报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月报告前一个月医疗机构通过网络直报的肺结核病人的核查追踪情况,并在2004年12月核查完毕2004年10月底前医疗机构通过网络报告的全部肺结核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

3、积极落实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与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断报告的不需要入院治疗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落实督导治疗和管理,并向符合条件的肺结核病人,发放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结核药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抗结核药物的供应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不间断供应;要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定期督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督导治疗的情况,监测和考核病人治疗效果,并及时发放病人督导治疗管理费。

4、重视开展特殊人群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密集的工商企业(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和羁押场所的疫情监测,积极开展对这几类人群的结核病检查工作,及早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结核病的暴发流行,维护社会稳定。

(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体私营诊所等应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单位的基本工作职责之一。一是被确定为结核病诊治定点单位的乡镇卫生院要认真落实诊治工作职责;其它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则要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悉心引导疑似肺结核病人和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具备条件的结核病诊治定点单位进行诊治;二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肺结核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核查;三要认真做好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和管理工作,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药物毒副反应,督促病人按期随访和复查。同时,各级卫生部门要将落实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和管理的情况纳入对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工作的考核范围。

(四)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和履行结核病防治工作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三、广泛宣传防治知识,加强防治技术培训

各地要进一步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国家对肺结核病人实行的减免费治疗政策,动员公众特别是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主动就诊、主动查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完成督导治疗。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牌(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的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配合教育、农林、劳动保障、民政、司法等部门,做好各系统重点人群的针对性宣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今年10月底前,通过多种方式设立结核病防治宣传牌,张贴宣传画,向社会各界公示国家对结核病的减免费治疗政策,使之家喻户晓。

各地要按照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要求,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等,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在2004年底前完成在职卫生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高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的业务工作技能。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督导检查

结核病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控制结核病蔓延的关键在于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和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来认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稳定可靠的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体系。要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要制定免费检查的相关政策,并及时足额发放肺结核病人报病奖励费和病人督导治疗管理费,使其能真正发挥提高病人发现率的作用,体现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扎扎实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要对照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加强督查。要把规划任务指标逐级分解到基层,明确责任人;对于部分尚未成立结核病防治领导组织或尚未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市、县(市、区),在2004年10月底以前完成;并认真做好2005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计划和经费测算。同时,要定期对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重点对结核病防治规划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实施情况、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不断推进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落实,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 策略的实施质量。省、市、县(市、区)各级都要加强对工作薄弱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和技术指导,以促进地区间工作平衡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人、财、物,调整、充实专业防治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待遇和防治技术能力,克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今年第四季度,省卫生厅将组织对各市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先进地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后进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请各市卫生局于10月30日之前,按照本《通知》精神,将各类痰检点、门诊诊治定点单位和住院治疗定点单位报我厅疾控处,11月份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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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