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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印发《淄博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的通知

2018-03-12 15: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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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现将《淄博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防治准备工作,确保全市各项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进行。

淄博市关于印发《淄博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防治准备工作,确保全市各项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进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淄博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为了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迅速、科学、规范、有效地处置,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全市防治非典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防治非典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防治非典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落实“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分级控制、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工作原则,总结我市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病人救治、社会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策,理顺机制,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加强医疗救护为重点,实施社会综合防治、疫情管理等措施,把住进入、流动、传播、防治各关口,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观察、早治疗,全面实现“堵住源头不输入,一旦输入不扩散,医护人员不感染,及时救治不死亡”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宣传普及非典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城市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属地管理。非典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

4.分级控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非典疫情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5.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6.依靠科技。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非典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加强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组织指挥系统

(一)组织管理

1.决策领导机构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我市非典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全市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2.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是全市非典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市非典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3.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疫情等级,启动相应的指挥体系。分级设立指挥部,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疫情发生时,各级指挥部在市防治非典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4.区县政府职责

各区县政府对辖区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落实非典防治措施。区县卫生局是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典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指挥部各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市防治非典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防治非典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十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有关副指挥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工作组实行快速决策、集中统一、相对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1.办公室

(1)职责:主要负责指挥部与各工作组之间的有关协调工作。包括及时传达上级防治非典指挥部的有关指示精神;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与各工作组的联系,及时反映有关问题和建议;会同各工作组,组织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对各工作组发布的通告进行文字把关,并报指挥部领导进行最后审签;负责综合材料、简报、信息、会议纪要等材料工作;负责指挥部24小时值班等。

(2)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卫生局。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办公地点:市卫生局。

2.防治检疫组

(1)职责:对全市非典医学观察病人、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负责督导医院发热门诊、留观室和定点医院隔离病房设施达到标准,组织医护人员培训,全力救治病人;制定严格的措施保护医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和转送人员免受非典感染。

防治组下设三个专家小组:

预防控制专家小组。分析疫情动态,提出控制疫情建议,现场指导流行病学调查。

医疗救治专家小组。对病例进行会诊,提出治疗方案,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协作攻关专家小组。围绕非典防治对策、实验室检测等方面,开展科研攻关,提供科学防治依据。

(2)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市直有关医院等。

(3)办公地点:市卫生局。

3.交通治安组

(1)职责:对进入我市的人员、车辆进行检疫检测、消毒、登记和巡查;对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进行消毒检疫;依法对隔离人员实行严格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借助非典进行造谣惑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持社会稳定。同时,要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和人员迅速抵离疫情发生地。

(2)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检验检疫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淄博铁路办事处等。

(3)办公地点:市公安局。

4.农村组

(1)职责:负责农村地区的非典防治工作。包括制定农村非典防治的工作预案;督促检查各区县对救治农民工和农民非典患者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督促各区县加强对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督促区县建立健全农村防治非典的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加强对从重点疫情地区返乡的民工、学生的疫情监测;落实农村集贸市场的非典防治工作。

(2)成员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计生委、市畜牧局。

(3)办公地点:市农业局

5.宣传组

(1)职责:主要负责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宣传报道。包括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通报、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先进人物与事迹及重大决策和部署、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成就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审查有关非典防治工作的新闻稿件,引导群众树立健康、科学的防治观念,避免引发恐慌;号召、组织全民健身、爱国卫生、科普宣传等活动。

(2)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体育局、淄博日报社、市广电局、市爱卫办等。

(3)办公地点:市委宣传部。

6.科技科普组

(1)职责:制定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及相关政策,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大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等的科技力量协作攻关,统一协调科研中的有关问题,解决科研与临床应用、药物研发及应用问题,组织开展防非科普宣传活动、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

(2)成员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市体育局。

(3)办公地点:市科技局。

7.公共场所和社区组

(1)职责:对市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宾馆、饭店、招待所、娱乐场所等外来人员进行监控和场所、物品消毒监督管理;对各单位非典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进行指导督查,并加大巡查力度;组织协调开展防治非典用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监督检查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商品的经营,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保证防治药械物品质量,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广告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器械及相关商品的违法行为,查处借防治非典之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受理投诉。

(2)成员单位: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

(3)办公地点:市工商局。

8.教育组

(1)职责:组织实施学校防治非典的政策措施;指导学校开展防治非典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制定非典防治工作措施和防治工作预案;督导学校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学校宿舍的卫生管理,减少疾病的发生。

(2)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3)办公地点:市教育局。

9.外事旅游组

(1)职责:制定落实外事和旅游工作防治非典的预案;协调处理涉外问题及来自港澳台地区人员的防治非典有关事务;安排、收集、督促、落实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感染、救治、预防等工作;督导各大宾馆、饭店外来人员的检疫和规范登记、宣传等工作。

(2)成员单位:市旅游局、市外办。

(3)办公地点:市旅游局。

10.重点行业组

(1)职责:主要负责大型厂矿企业、建筑工地、劳务市场等重点行业防治非典的相关工作。

(2)成员单位: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等。

(3)办公地点:市经贸委。

11.后勤物资保障组

(1)职责:主要负责防治非典所需各项物资的后勤保障。包括制定防治非典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防治非典物资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制定非典防治工作所需专项资金的筹集、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的管理办法;负责做好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负责防治非典的捐赠事宜和物资、善款的管理使用。

(2)成员单位: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

(3)办公地点:市卫生局。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局

1.牵头做好全市非典防治工作;

2.组织拟定全市预防控制、医疗救治非典预案、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调并指导铁路、交通、公交、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健全疫情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全方位疫情监测,检查、督导疫情零病例日报制度落实情况,严密监视疫情动态;

4.一旦发现输入病例,迅速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防止继发感染;同时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降低病人病死率;

5.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非典的科学知识,协助新闻宣传媒体和教育部门开展非典的防病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

(二)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淄博日报社

1.负责非典防治的新闻宣传工作,注意正确的舆论导向,澄清事实,平息有关疫情谣传,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2.一旦出现疫情,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疫情的政策、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防治工作的成绩。

(三)市财政局

1.负责及时筹集、解决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必需经费,为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一旦发生疫情,组织集中采购大宗的防治物资和药品,为防治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3.解决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常性、应急性公共卫生经费,保证公共卫生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四)市人事局

1.负责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解决、落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编制、技术职称和工资待遇等问题。

(五)市教育局

1.负责本系统和驻淄高校预防控制非典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零病例日报等工作;

2.负责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中开展预防控制非典的健康教育活动;

3.组织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预防非典的相关技术措施。

(六)市农业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非典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预防非典向农村扩散。

(七)市计生委

负责加强农村、社区非典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建立基层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做好外来人员登记,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基层排查工作。

(八)市科技局

1.筹集应急科研经费,组织开展预防控制非典的科学研究工作;

2.加大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科研立项的支持力度和协作攻关,以解决影响我市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九)市经贸委

1.负责疫情所需治疗、抢救、消毒等物资的采购、运输、调拨工作;

2.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保证疫区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并做好调运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市外经贸局

将重大涉外经贸活动事先通报市卫生局,并会同市卫生局建立健全卫生保障机制,制定预案,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十一)市建委

1.负责本系统和各建筑工地预防控制非典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各建筑工地落实消毒等预防传染病的有关措施;

3.做好从非典疫区来淄的建筑工人的疫情监测工作,落实零病例日报制度,发现可疑病人及时组织诊治。

(十二)市检验检疫局、淄博铁路办事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2.制定并实施部门非典应急处理预案,全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卫生部2003第31号公告的要求,做好出入境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

4.在客运站、火车站设立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条件,制定留验方案以及调查处理方案。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负责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并做好调查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

5.定期对进出本市的旅客列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和候车室进行预防性消毒,一旦发现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要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6.在旅客出站和登车时,开展医学观察、医学询问、体温监测,填写、收集和上报旅客《健康申报卡》,发现疑似病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检疫机关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在客运站、火车站的候车室开展预防控制非典的宣传教育;

8.负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增强员工自我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

9.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十三)市交通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非典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零病例日报等工作;

2.发现非典疑似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3.负责落实对公交、出租车辆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措施。

(十四)市公安局

1.负责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应急处理车辆的标识,确保疫情处理和运送病人、消杀药品、医疗抢救器械及疫情处理所需车辆的畅通;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防治措施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3.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区封锁与处理,做好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做好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发现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十五)市外办

1.将各类外事活动事先通报市卫生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健全卫生保健机制,确保国际交流活动顺利进行;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外防病宣传和咨询工作,消除外国友人的顾虑。

(十六)市旅游局

1.负责做好接待单位、旅行社等单位工作人员和游客的疫情监测等工作,发现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2.在接待单位、旅游团队中组织开展预防控制非典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个人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

3.组织接待单位、旅行社等单位定期对旅游车辆进行预防性消毒。

(十七)市工商局、市药监局

做好防治非典物品、药品、器械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制假卖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

(十八)市司法局

1.负责狱所重点人群非典疫情监测、防病宣传等工作;

2.负责对狱所等重点场所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十九)市劳动保障局

负责制定、落实非典可疑病人、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证病人救治费用。

(二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园林环卫办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非典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2.开展城市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二十一)市爱卫办

1.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乡卫生水平;

2.组织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

(二十二)市邮政局、市电信局、淄博供电公司

1.保证疫情控制期间疫区内的通讯、邮政畅通及电力供给;

2.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开通卫生防病咨询热线电话、语音电话。

(二十三)市民政局、市红十字协会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非典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负责对非典病人的扶贫救助工作;

3.组织社团开展防病知识宣传,落实防病措施;

4.接受并做好社会捐助工作。

(二十四)淄博驻军、武警淄博支队

1.负责营区内预防控制非典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2.支持和协助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二十五)团市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盐务局、市畜牧局、市残联、市妇联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非典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控制非典工作。

四、疫情的分级和管理

(一)疫情分级

根据非典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爆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市防治非典指挥部负责各级临时紧急措施的启动。

本市首例病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确认。

一级疫情(绿色警戒):主要指国外发生非典疫情爆发或流行,或其他省、市已有疫情发生,我市存在疫情传入可能,但未出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二级疫情(黄色警戒):其他省、市及地区疫情严重,我市已出现输入性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三级疫情(橙色警戒):我市已出现非典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部爆发,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明显增加;

四级疫情(红色警戒):我市出现非典较大范围爆发和流行的趋势。

(二)疫情的分级管理

1.主要依据

按照非典疫情四级警戒分级标准,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进入防治非典应急状态。

2.工作要求

防治非典工作进入应急状态后,各地应本着迅速、果断、高效、严格的原则,及时部署并开展工作,现场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核实的方式,争取在最短的时限内判明疫情的性质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定团结。

(1)一级(绿色警戒):在市非典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应做好启动防治非典预案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注意收集有关疫情发展趋势的信息资料,并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预报;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和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各级常规监测点的工作;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快速集结、培训并进行实战演练;准备医疗救治的定点医院并进行演练,开展医护人员培训;加强社会综合防治特别是农村和重点场所、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准备。

(2)二级(黄色警戒):在市非典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区县为单位,启动防治非典预案,迅速启动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防治非典指挥机构,严格按照防治非典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阻断非典疫情的输入或传播。

(3)三级(橙色警戒)、四级(红色警戒):在市非典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防治非典指挥机构,严格按照防治非典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阻断非典疫情的传播。

3.根据国家或省政府的要求,可以提高或降低启动级别。

五、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

(一)疫情的信息收集和分析

1.疫情的信息收集

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及时掌握世界卫生组织等国外卫生机构和国家、省及有关地区非典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信息,报送相关资料。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非典的动态发病情况。2.疫情信息的分析

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分析非典疫情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市卫生局要根据非典的流行特征和国内外疫情发展动态,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疫情防治建议。

(二)疫情报告

1.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和举报,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发现疫情和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上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

(3)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系统所属卫生机构发现非典疫情,必须按照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2.疫情报告程序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淄博市非典疫情报告程序》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三)疫情通报

1.市卫生局根据非典疫情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卫生厅和各区县卫生局以及驻淄部队通报;

2.各区县卫生局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3.疫情发生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4.接到疫情通报的毗邻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预防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四)疫情发布

1.疫情发布程序

市及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2.疫情发布形式

针对不同人群,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形式发布。

六、疫情的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点设置与监测网络

1.监测点的设置

(1)医疗机构监测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立以相对独立的发热门诊和留观室为重点的非典监测点,重点加强对发热病人的医学检查与观察,并设专人负责本机构发热门诊和留观室监测工作的管理,重点做好资料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基层单位监测点:城镇中的各机关、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均应设立非典监测点;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非典监测点。各基层单位设立的非典监测点应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具体监测工作分解落实到专门的“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3)流动人口监测点:流动人口较多的火车站、汽车站以及主要交通要道、交通沿线站点均应设立以留验站或卫生检疫站为重点的非典监测点,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测工作。各留验站必须对被留验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测量体温并进行记录;若发现发热人员,应及时将其转入指定医院诊治。

大型建筑工地的医务室也要作为流动人口监测点,成立专门的非典监测组织,明确“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的职责,落实责任制,重点加强外来民工的监测管理以及每日健康查询。

2.各类监测点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发热门诊:主要承担从发热病人中筛查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工作。首诊医生除询问就诊病人的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应检查外,重点还应详细询问发病前两周内的流行病学史和接触史。非典流行期间,对有流行病学史的就诊患者,接诊医生应详细记录相应的事件、地点、航班、车船班次以及接触者的个人情况、联络方式等,并记入病案,便于追踪和线索调查。除此之外,还应填写发热门诊病人登记表,按时统计上报。

(2)留观室:主要是对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进行观察、诊断和治疗。对明确排除非典的发热病人及时进行相关处理;对怀疑为非典的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对会诊确定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患者,应立即转入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并对病人及其接触者进行个案调查和卫生学处理,对留观室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3)留验站:主要负责对交通工具上移交下来的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乘客进行登记、临时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一旦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立即通知当地定点医院用专车转运病人,并进行隔离诊治;对交通工具上非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逐一登记姓名、年龄、地址和通讯方式,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采取隔离观察措施。

司乘人员在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的留验站,同时采取隔离、通风等措施;前方留验站负责联系医疗救护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转运和隔离观察,同时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检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上报结果。

(4)建筑工地医务室:主要负责每天为所有民工测量体温并报告结果,设立专门的观察室,对出现发热症状的民工必须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不得与其他民工同室居住生活,同时与有关医疗机构联系转诊治疗,并配合做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

(5)学校医务室:主要负责所有师生每日晨检和病假制度的督查工作。学校门卫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严禁发热病人进入学校;大中专院校每日上课时,由专人负责到各班检查学生和教职员工缺勤情况,逐一询问缺勤原因,并登记因病缺勤师生名单、主要症状、体征、就诊情况以及初步诊断;中小学、托幼机构学生每天早晨在家自测体温,由家长签字后报告学校,要以班为单位,每日进行发热、咳嗽检查,班主任、第一节课的老师、托幼机构的老师和医生应询问全班学生是否发热、咳嗽,并于当日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凡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疑似非典症状的师生,要及时送医院诊治,并配合做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对经医院诊断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患者,应按有关规定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病愈出院后在家隔离观察两周,病人完全康复后方可回校上课、上班。

(6)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农村监测点:负责管辖区域内非典疫情监测工作。检查员每天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不明原因发热者,应当及时上报,同时送医院就诊;特别是对于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旅游、出差、务工返乡等流动人员,各监测点要派出专人进行追踪观察,发现不明原因发热者,及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配合做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同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劝阻在外就读学生和务工人员暂时不要返乡,本着“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配合所在地有关单位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对发热病人和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要求,负责做好非典疫情的收集、核实、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行24小时全天候疫情接报,并根据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单位自查、健康检查站、上级或外省反馈信息、群众反映所发现的线索,追踪调查所有可疑人员,及早发现病人。

3.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医疗机构监测点、基层单位监测点、流动人口监测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二)监测与防控的程序和内容

1.病例的监测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非典的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非典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非典可疑病人(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人、临床诊断病人和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有关疫情资料的收集、分析和疫情动态、病情动态的报告工作,并做到日报告和零报告。

2.流行病学调查

(1)病例个案调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非典病人、疑似病人,要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病例报告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2)接触者的追踪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应在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及可疑病人周围按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以及接触者的接触者划定三层范围。对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对一般接触者,如有不适症状,应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隔离观察两周。如发现输入病例,要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疫情发现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应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到达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3.病例的分类

本预案所涉及的非典病例分类为: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其中,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人、临床诊断病人的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非典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执行。

4.病人的隔离

监测点医疗机构、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非典医学观察对象要转入留验医院隔离治疗;非典疑似病人及临床诊断病人由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5.医学观察

对非典疑似病人、临床诊断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医学观察对象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对于非典来讲,医学观察的主要对象是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以及从非典流行地区的务工返乡人员以及其他外来人员,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应直接转入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九)消毒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物品上病原微生物或繁殖体,使之减少到不能引起感染或发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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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