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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09 12: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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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八日

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农业厅,同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人禽流感疫情实行专病报告管理。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必要时,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专家复诊。

(二)对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根据最终确诊结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人禽流感病例诊断,由省卫生厅组织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有关疫病报告、诊断、发布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本省连同相邻省份的毗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的。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的。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3.在本省连同相邻省份的毗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本省1个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报请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在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由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疫情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控制扑灭疫情。

发生二级疫情时,由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组织疫情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控制扑灭疫情。

发生三级疫情时,由市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组织疫情所在县(市、区)政府控制扑灭疫情。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农业、卫生、宣传、公安、财政、工商、物价、计划、经贸、药监、质监、交通、监察、外经贸、监狱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检验检疫、铁路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农业部门:负责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点、疫区相关禽只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当发生人禽流感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3.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宣传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

4.公安部门: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

5.财政部门: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6.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强制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7.计划部门:负责制订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

8.经贸部门:负责畜禽产品的储备,保障市场供应,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

9.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药及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0.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禽类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禽类加工产品的行为。

1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以及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12.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13.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人员、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14.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

15.物价部门:负责与禽流感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16.外经贸、监狱管理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禽流感防治工作,武警部队必要时依法协助执行有关任务。

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按规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具体依照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程序处置。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批准可设立动物检疫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加强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人禽流感监测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疫区的消毒隔离控制工作。

2.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一所医院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人的准备工作。各指定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应作出快速反应,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动物防疫等部门,切实做好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七)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八)处理记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九)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和安全的区域。

1.省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等。

2.市、县级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适当储备疫苗、诊断试剂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疫点、疫区内的禽只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偿;国家规定需要强制免疫的疫苗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疫情监测和处理等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对疫情防治任务重、疫情面积大及财政困难的地区,省里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

(三)技术保障。

1.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确认,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态势,做好全省禽流感防治工作技术指导。

2.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做好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现场临床初步诊断、辖区防治技术的指导、采样送样等工作。

(四)人员保障。

1.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市、县两级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公安人员、预备役部队人员、民兵、工商管理人员等组成。

3.各级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4.各级政府要重视对动物防疫人员的保护。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从事预防和扑灭禽流感的一线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津贴标准由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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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