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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2014-12-22 1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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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因此,杨琴建议,将《刑法》中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必须铲除买方市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玛纳斯县包家店镇马家庄村妇代组组长杨琴建议,修改《刑法》,必须铲除买方市场。

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3519起,其中拐卖妇女案件6109起,拐卖儿童案件 4262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1260起;打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 2398个,刑事拘留15673人,行政处罚1581人。

2010年,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指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要铲除“买方市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 “只要有买方市场,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就会甘愿冒险。如果遏制住了买方市场,能大大减少此类犯罪。”杨琴说。

“全国也可开展统一行动。比如,用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拐入人口的主要地区,大力宣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犯罪行为" 等法律知识,造成威慑力。”杨琴表示。

最重要的是,适时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鉴于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量刑上确立“收买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收买妇女的犯罪”的原则。

因此,杨琴建议,将《刑法》中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吴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