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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27 0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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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及《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200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厦卫医[2007]42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民营医院、市医师协会: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及《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200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考核机构的确定

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将委托厦门市医师协会及具备卫生部(卫医发[2007]6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医师的执业注册所在机构为卫生局委托的考核机构者,其医师考核工作由所在机构负责。除此之外,由厦门市医师协会统一组织考核。

二、考核机构的申报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或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可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007年10月18日前向卫生局医政处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3医师业务测评专家库;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5、业务水平测试的形式和方案。我局将于接到申报材料后15日内做出决定,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

三、经卫生局确认的考核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包括业务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应于考核前15日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

四、市卫生局负责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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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