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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11-03 17: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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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十七大所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关注民生”、“保障安全”等重要精神,加强“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平安西安和“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大力提升城乡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有力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我市率先发展、建设西部经济强市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救援应急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和城乡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持续得到有效的遏制,全市公共消防安全跃上新的台阶。

(三)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工作中有关消防事业发展、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建立长效机制,深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市消防支队负责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拟定工作,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及各级领导的消防安全职责,规范考评办法及奖惩措施,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及行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大消防执法力度。

(五)逐步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由市消防支队负责,在2008年底前编制完成《西安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手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消防管理,进一步增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及岗位责任制,推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质制度,切实提高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充分发挥消防社团、中介组织作用,推行消防服务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消防协会的社团职能作用,建立西安市消防技术人才专家库,为城市消防事业发展、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新技术推广应用、消防疑难问题论证等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协调、指导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咨询、消防法制咨询、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等消防中介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开展与国内外发达友好城市的消防业务和信息交流,学习借鉴其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先进经验,促进我市消防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七)加大消防业务经费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财发〔2006〕547号文件转发省财政厅、公安厅制定的《武警陕西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陕财办教〔2006〕57号),把消防业务经费列为同级财政一级预算,按照《标准》规定的基数予以保障。在达到核定标准的基础上,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不断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力度。积极改善消防员生活福利待遇,由市财政局、消防支队进行调研,拿出具体意见。

三、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八)加大城乡消防规划建设力度。市发改委、规划局、建委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城市中心区和外围消防事业建设规划;加快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规划局、发改委、建委、公安局、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有关区县政府具体负责,结合小城镇建设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及时编制村镇消防建设规划,2008年底前完成周至、户县、高陵、蓝田、临潼等县(区)县城、中心区以及长安区郭杜街办、高陵县泾渭镇、临潼区新丰街办、户县秦渡镇、灞桥区新筑街办、阎良区关山镇、周至县马召镇、蓝田县汤峪镇、周至县哑柏镇、长安区引镇街办等10个经济强镇的消防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审定工作。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局负责完成外迁规划编制,对报建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管理,各有关区政府、市市政管委会分别具体负责,由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对环城路以内现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实施全部外迁,对环城路至二环路之间者限制发展,逐步解决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问题。新建城区、各开发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公共消防设施必须与其基本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在2008年6月底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及重特大火灾事故消防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公安、安监、消防、交通、通讯、电力、燃气、城建、供水、卫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及重特大火灾事故消防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消防处置应急能力和指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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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