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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8-29 13: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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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北京市关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二轻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惠而浦雪花电器有限公司协议转股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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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